窨井盖何时不再吃人
2020-05-01

8天前,最高检公布了《检察机关办理涉窨井盖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您知道吗?偷窨( yìn )井盖可能触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等严重犯罪哦!实际上,今年3月,最高院、最高检已经联合公安部权威发布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用打击窨井犯罪的坚定决心,共同守护我们“脚底下的安全”。

多年来,窨井犯罪屡禁不止。据统计,2004年,北京市一年便丢失了11000多个井盖及雨水口箅,最近的2017至2019年,全国媒体报道的窨井“吃人、咬人”事件仍多达70余件……两高一部出台《意见》强调窨井“精准入刑”,各大媒体纷纷鼓掌,称这是以法治之力封牢窨井“吃人的嘴”,我们就来看看本次《意见》对于盗窃、破坏窨井盖的行为有哪些重要指导吧~

 



No.1: 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

根据《意见》的规定,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如果做出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11年8月,武某伙同女友郭某,驾驶面包车,盗取了山西省晋中市董榆公路的7个公路中间的窨井盖,被交警发现后驾车逃离,后武某自首。公路上的窨井盖是交通设施的组成部分,武某让公路上无端多出几个“窟窿”,已经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所幸,武某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加上他浪子回头主动自首,获得了有期徒刑两年的轻判。

 

No.2: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针对的就是传说中的“吃人井盖”,对象为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地方的窨井盖。试想一下,如果盗窃、破坏这些人流量大的窨井盖,不就等于街道张着血盆大口,随机把行人“吞下”吗?这种行为明显已经危害了公共大众的安全,将面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指控。同样的,盗窃、破坏上述窨井盖造成人员死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最高可判处死刑!

 

No.3: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

太可怕了,偷个井盖还会跟杀人扯上关系?

2017年5月,河北省普通居民姜某,因要抽走下水道污水而打开其家门口外的窨井盖,未设警示标志且未找人看管即返回家中。后其邻居2岁的房某某掉入井中溺亡,姜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下水道系统四通八达且水流湍急,一旦掉落后果不堪设想,若是擅自移动窨井盖,就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人员伤亡的后果,提前做出相应警示。姜某疏忽大意的行为,不仅让一条鲜活的生命消亡,让受害者一家陷入难忍的悲痛,也让自己从此一生戴上了悔恨的镣铐。

 



No.4:出卖井盖存疑心,收购废铁须良心!

俗话说得好,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盗窃窨井盖行为屡禁不止的背后反映了窨井盖的黑色倒卖交易。2013年9月,顾某盗窃珠海市香洲区多条人行街道上的窨井盖57个(价值人民币23646元),以每斤0.6元的价格卖给中山市经营废品收购站的陈某甲,陈某甲再以每斤0.8元的价格卖给中山市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均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八千元。

原本价值几百元一个的窨井盖被盗窃后以废铁的价格卖出,不仅给社会带来了安全隐患,同时也是恶劣的资源浪费。本次《意见》对此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盗窃所得的窨井盖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所以呀,不止偷井盖的行为触犯刑法,收购盗窃所得的井盖同样有专属的刑事罪名。以后遇见把井盖当废铁卖的,可要小心了,那可能不是废铁,是赃物!

 

No.5: 窨井盖是踢不走的皮球!

“小井盖”之所以变成“老大难”问题,与背后有关部门“多头管理、权责不明”也脱不了干系。2004年,就曾经有位陈师傅被破损的井盖绊倒造成10级毁容伤残,他多方求助却屡遭“踢皮球”,无奈之下只好诉讼解决,这一告就是8家被告单位,经法院两审终审,事故责任人才终于“买单”。

陈师傅的遭遇并不罕见,对此,《意见》明确表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济南市某交通局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人张某,经市民多次投诉,明知机场路存在窨井盖缺损情况,不及时查清予以修复,致使机场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015年9月刘某跌入窨井摔死,2018年6月,张某被宣告构成玩忽职守罪。所以呀,小小井盖其实关乎民生大事,对窨井盖具有管理及维护职责的单位,必须主动肩负起自身责任,等出事再管,可就晚啦!

 

希望《意见》出台后,执法部门能从源头斩断窨井盖犯罪的黑色交易链,有关机关单位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完善窨井盖治理措施,让“吃人井盖”从此灭绝于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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