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一”之战
2020-08-21

世界难题:

    当火锅和烤肉齐齐向你招手,你吃谁?

    当高3厘米和瘦6斤任你挑,你选谁?




二选一总是让人如此的纠结,近日,温州饿了么就给商家们出了一道二选一的难题:要么自己下线美团,要么被饿了么强制下线

这下可气坏了商家们,于是乎,20户商家联名向温州市监局举报饿了么。

实不相瞒,“二选一”已经是饿了么和美团之间公开的秘密。20176月,浙江金华市美团以上调费率及强行关店强迫当地商家签订独家协议,金华市监局对其限制竞争行为罚款合计52.6万元;20196月,饿了么为逼迫商家下线美团将商家配送范围划至森林公园,被黑龙江加格达奇市监局罚款5万元;今年5月,饿了么起诉美团强制商家二选一索赔100万元,7月案件被移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现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二选一”这骚操作要被罚款,还可能涉及民事赔偿?

对滴,“二选一”涉及垄断及不正当竞争,来学习一下吧~

行业大佬规定你只能跟我或者我的人交易?不好意思,《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禁止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之一便是“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饿了么让商户签订《独家协议》,只能跟自己交易的行为明显符合限定交易情况,但是否适用这一条款呢?这就得看——饿了么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般而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达到二分之一即可推定其具有支配地位。据网上数据显示饿了么的全国外卖市场份额约为30%,但这并不必然代表他就不具有支配地位哦!“市场份额”的判断不是这么简单粗暴的活儿,有些经营者在较大市场中具有较小市场份额,在较小市场中又具有较大市场份额,这也相应地影响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成立与否,所以饿了么是否构成垄断,还需专业部门对其相关市场进行界定,进而认定其市场支配地位成立与否。

“垄断”不易判断,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二选一”可是一抓一个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的,不仅最高可能被监督检查部门处以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那如果签了某些经营者提供的“独家协议”呢?据热心市民A透露,其被迫签订了饿了么《独家协议》后就只能被迫下线美团,毕竟协议都签了,就只能听从甲方大佬饿了么的话了。

注意,这种“独家条款”是无效的!《电子商务法》第35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显而易见,饿了么作为电商平台,利用《独家协议》对商家附加强制下线美团这种不合理条件,是试图利用合同意思自治来是逃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35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被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其实“二选一”不仅横行外卖平台,同样侵蚀着购物平台的健康发展。2017年间,京东向入驻商家要求“二选一”被苏宁易购怒怼“霸权”,20191028日,格兰仕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天猫在618期间要求其在天猫与拼多多之间“二选一”……



近年来,通过搜索屏蔽、流量限制等技术暴力手段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的套路已经成为各大平台的竞争潜规则。对此,20196月,国家市监总局联合发改委、公安部及商务部等共8部门联合启动“网剑行动”,严查严打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8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经营者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二选一”的目的可以理解,但是“二选一”乱象不仅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更有甚者,其减少了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平台、商品及服务品种数量,直接侵犯了消费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文规定的自主选择权!只有和谐稳定的市场交易秩序以及良性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才是真正可以孕育企业发展壮大的温床!

所有的“二选一之战”,最终都只会导致自身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的损害。在市场经济中,正当的市场竞争有助于实现经济的良性发展,所以呢,经营者们,在参与市场竞争时,尊重事实、遵循诚实信用的商业守则,维护市场正当合理竞争秩序,是必须坚守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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