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年轻智障女孩迫嫁55岁男子的新闻在网上引发了热议,据悉,该女孩已达结婚年龄,这场婚姻属于双方家庭自愿,不存在被迫嫁娶行为,然而婚礼流出视频中,女孩哭闹不停及拒绝男子碰触的模样让网友们深深担忧……
大家不禁质疑:
这场婚姻的“自愿”说的究竟是女孩父母还是女孩本人?智障女孩是否有权利对自己的婚姻说不?甚至,她知道什么是婚姻吗……
据网上信息,女孩智力障碍较为严重,既不会说话,也不会走路,显然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啊!问题来了:这种民事行为能力不健全的公民,通俗地讲,智力障碍人士可以结婚吗?父母有权替他决定吗?
来看法条 ✔
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么理解,女孩父母帮她代理行使结婚的权利,好像也有法可依?当然不对!结婚是具有人身性质的特殊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同时规定“禁止包办婚姻”,“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显然,父母是不可以替智障的孩子决定嫁娶的,任何人缔结婚姻都至少需要“自愿”及“亲自申请”,这个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做到,所以如果上述的智障女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话,她和男子即使成功领证,因为不符合结婚的要件,婚姻也是无效的!
那如果女孩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结婚?
来看案例 ✔
2013年8月,重庆的小曼与小张登记结婚,2013年9月,北京安定医院鉴定小张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不能全面自主做出主客观相一致的意思表达”,法院以此宣告小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张他爸大张以小张结婚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均不存在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的禁止性及限制性规定”,驳回大张的诉讼请求。
2010年8月,宁波市的小葛被认定为“对大额财产和重要证件的保管和使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0年10月,小葛和小明到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小葛的监护人大葛起诉要求民政局撤销该结婚证。二审法院认为,结婚自愿的前提是当事人能够独立、且已独立地认识到结婚的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小葛的精神状况不足以使其独立地对结婚这一重大民事行为具备完整的认知,因此不能独立实现全面的婚姻自由,最后判决撤销了小葛与小明的结婚证。
2014年,小周的亲属起诉申请确认小周(已身故)与小董的婚姻无效,原因是小周和小董分别自1999年及1981年起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直至结婚仍未治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周和小董在结婚时处于精神疾病发病期,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和自愿结婚的意思表达能力,驳回其请求。
其实通过上述案例,我们不难发现,虽然法律法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结婚能力没有明确规定,但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结婚的权利,前提是要具有对结婚的认知能力。实践中,每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知能力不同,需要由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其进行详细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此外,卫生部(现已撤销)曾在1986年发布《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对我们俗称的“智障人士”的结婚能力进行了简单规定。如:“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是需要暂缓结婚的”、“重度智力低下(白痴)禁止结婚”、“中度智力低下(痴愚)可以结婚,不能生育”、“轻度智力低下(愚鲁)可以结婚,不宜生育”等。但精神病等级、智力等级与民事行为能力并不能画等号,所以,要想更好的保护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权利,法律法规的细化,限制条件的明确,都势在必行。
结婚生子,是人们永恒不变的人生环节,每个人的结婚生育权利都应该被保障,是否结婚生育的决定权也应该由本人掌握及受到尊重。智障女孩嫁老汉这回事,或有“退而求其次”的意味,或有“甩包袱”的成分,但也多少传达出了传宗接代的无奈与父母因无法终身照顾智障女儿的担忧……法律即使包罗万象也无法全然涵盖天理人情,如何进行价值平衡及权益保障,谁来守护及如何守护,婚姻可以监管但同居如何管控,这些,都需要社会的共同关注、思考及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