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作为一个美丽的海滨城市、经济特区,外来人口众多,租房市场需求量也非常大。一直以来,咱们珠海的出租房监管依据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法是好法,但作为全国统一的普适性法律,且历时已久,不一定能完美匹配到每个地区。久而久之,综合治理机制缺失、管理力量薄弱、法律保障落后等问题突出,出租屋市场乱象也是让各位市民头大。
但,这些都将成为过去,因为——它来了!
2020年12月29日,《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在万众期待下通过,2021年5月1日正式施行!咱们珠海自己的出租屋条例,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 《条例》包含的出租屋有哪些?
我们常说的“出租屋”一般是指住宅出租屋,《条例》所述的“出租屋”还包括商铺及其他出租屋,不包括旅馆业客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
那用自己的房子办民宿算不算出租屋呢?注意哦,珠海的民宿受《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及《珠海市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在《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没有见及。
以往呢,出租屋的监管是由公安负责,村委、居委协助。但长期以往,不难发现,这样“一脚踢”的方式不仅不利于明确划分行政职责分工,还不利于细化落实出租屋的监管工作。本次《条例》明确,要建立综合治理机制,出租屋管理由公安机关牵头,建设、发改委、卫健、市监、城管、税务、消防等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职,对出租屋进行房屋管理及综合治理,多管齐下,这下稳啦~
3. 出租屋怎么管?
出租屋管理支队来了!建立市、区、镇街三级管理机制:
镇街将出租屋纳入网格化管理,设置网格员协助采集出租屋基础信息,建立出租屋安全状况巡查制度,书面宣传出租屋法律法规等等。
市、区级政府建立出租屋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公安机关分别设立市、区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区办公室组织镇街履职,市办公室对管理工作负责并指导。
4. 什么房子都可以出租吗?
当然不是,房屋是安身之所,没有安全谈何安身?所以,《条例》明文规定禁止出租危房和存在重大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的房屋。不仅如此,像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室、车库、单车房等非居住空间出租,或是说将一套房子隔成好几间的违建房出租,还有把厂区的车间、仓储间设置成员工宿舍等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法条快线:
第十条 禁止出租以下房屋:
(一)被依法认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的;
(二)存在重大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的;
(三)存在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情形的。
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和单车房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居住空间的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使用面积等应当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的规定。
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在生产经营、仓储场所内违法设置员工宿舍。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得在住宅室内进行违法装饰装修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5. 听说出租房要申报?
对的,都是为了租赁双方的安全及利益考虑!之前呢,私有房屋出租是需要去派出所申请登记的,但现在一切讲究便民,只需要在租赁关系成立、变更7日内,通过微信小程序“珠海市人口和出租屋信息管理系统”或者“粤省事”或者扫描大家楼下张贴的二维码(据说每栋楼宇都粘贴了二维码!)进行登记就可以了!所以,现在无论是出租、退租、续租,房东们都要记得上小程序登记一下哦~
如果是《条例》施行前就已经出租的房屋,在《条例》施行后3个月内,也就是八月份前补充登记就行。
法条快线:
第十三条 出租人应当于租赁关系成立、变更之日起七日内通过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
出租人通过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申报信息有困难的,可以请求所在地镇街或者村居协助申报。
租赁关系发生在本条例施行前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三个月内补充报送。
6. 我之前出租也没去公安登记啊,现在不申报也没啥吧?
这种侥幸的想法可不能有啊,现在是信息时代,《条例》规定要对出租屋实行动态管理,同时鼓励公安机关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推进出租屋智能化管理!所以,没有什么逃得过公安机关的大数据和镇街的网格员,房东们还是要及时申报,若未按规定申报出租屋信息,将可能被公安机关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1000元罚款!温馨提醒,违反《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将会影响个人征信!
法条快线:
第二十八条 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出租屋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由执法部门归集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7. 一定要签租房合同吗?
《条例》明文规定,房东有跟租客签订租赁合同的法定义务,当然,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也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何乐而不为呢?不用担心霸王合同,“珠海市人口和出租屋信息管理系统”小程序上也有为大家准备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参考,当然,租房事大且纠纷易发,建议向律师咨询一下租赁合同细节,才能更好地保护己方的权益呀。
8. 房东要遵守啥规定呢?
四个字,守法安全。简单来说:
(1)保障出租屋符合安全规定;
(2)与租客签订租赁合同,不将房屋租给身份不明的租客;
(3)告知办理外地租客和实际使用人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4)协助有关部门采集外地租客信息;
(5)对出租屋进行安全查验;
(6)及时向公安报告出租屋内的违法犯罪行为等等。
除此之外,房东们还得遵守消防、治安管理等等的法律法规哦,某些经营旅店式出租屋的房东、集体出租屋的房东也得遵守其行业的特殊性规定。温馨提示,各大房东,就算遇上忘带或者丢失身份证、营业执照的租客,也要要求租客提供如户口本、驾驶证、出生证、企业登记信息等等的身份证明,否则只要被公安发现,即处200~2000元的罚款。
法条快线:
第十四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障出租屋建筑结构、供电、燃气和消防设施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
(二)依法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三)告知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办理居住登记手续。
(四)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采集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依法应当填报的信息资料。
(五)对出租屋安全使用进行查验,告知承租人安全用电、用气等注意事项,督促承租人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责任;发现出租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排除或者督促承租人处理。
(六)发现出租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明知承租人或者共同使用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9. 租客要遵守啥规定呢?
四个字,守法诚信。简单来说就是:
(1)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身份证件,配合房东申报;
(2)外地租客要办理居住登记;
(3)遵守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
(4)留宿身份不明的人;
(5)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告知房东;
(6)遵守法律法规,发现其他租客有违法线索及时报告等等。
温馨提示,如果租客违反了第1款及第4款规定,将可能被公安机关处200-1000元罚款哦!
法条快线: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如实向出租人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共同使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配合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
(二)住房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应当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三)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依法、合理使用房屋;
(四)不得留宿无身份证明的人员;
(五)发现出租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并配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住房承租人遵守所在地管理规约,不得有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高空抛物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发现共同使用人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如实向出租人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共同使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配合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留宿无身份证明的人员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明知共同使用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次介绍到这里就结束啦,《条例》是不是特别的精彩呢!据介绍,我市此前已经在全市7个公安派出所及平沙镇试点实施《条例》,试点工作非常顺利,现在《条例》已经正式在珠海全面实施,可是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大家都学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