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妻反杀调戏者——正义止暴界限之判断
2022-04-15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份海南三亚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引起热议。



事情是这样的:

2014年3月12日18时许,陈某某和妻子孙某某在海南三亚某市场工地处吃饭,饭后即返回工地加班,而被害人容某、周某某、纪某某等人也在隔壁不远处吃饭喝酒。

当天22时许,周某某、容某等人酒后准备出去玩,在经过工地时看到陈某某的妻子孙某某一个人在卸混凝土,便对其言语调戏。陈某回来后,孙某某将被调戏的情况告诉陈某某,陈某某叫容某等人离开,但对方不予理会。期间容某等人进行言语挑衅,周某某还用手摸了一下陈某某妻子的大腿。

此后双方发生争吵,周某某、容某和纪某某三人持工地的器械(铁铲、钢管等)对陈某某殴打,其中纪某有持钢管对陈某的头部打击的行为,在此过程中,陈某某半蹲着用左手护住妻子,右手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单刃小刀乱挥、乱捅,致容某、周某某、纪某某和一劝架人员受伤。陈某某同事赶到现场后,周某某、容某等人逃离现场,逃跑时还拿石头、酒瓶等物品砸陈某某。容某被陈某某持小刀捅伤后跑到工地的地下室里倒在地上,后因失血过多死亡。周某某、纪某某等三人受伤。



一审判决无罪,检方抗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与法律不符,指控罪名不成。陈某在面对三名手持器械的人围殴下,受到足以严重威胁生命安全的侵害,在此种情形下,陈某行使的手段和强度均没有超出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强度,因而不负刑事责任。

二审法院则认为,陈某是遭到围殴,在生命受到威胁的紧迫期间,持刀捅伤被害人,符合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和主观等条件,因而不属于互殴,不认定陈某具有伤害他人的主管故意。


其实这种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例并不少见,在近日,中国检查网就公布了一则不起诉决定书。



经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检察院认为,在单位中,杨某阻拦正在家暴同事的丈夫邱某,造成同事丈夫死亡的结果,但其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

 


 

大多数人看完以上案件,不免会心中暗爽叫快。毕竟在正义的面前,以上当事人的善良得到了捍卫,同时也得到了司法机关的在法律范围内的“认可”。可是,面对大多数无理的暴力,作为善良的个体都会经常感到手足无措,尤其是那些特发而又与自身紧密相关的“婶可忍而叔不可忍”的事情。那么,善良的你,是否也经常会感到无从把握?的确,在现阶段的实务中,好多当事人在采取“善良暴力”之后,且遇到了司法机关的公诉追责后,向我们律师咨询时,经常到会有一个主观看法“这事是他(或他们)先......怎么样,然后我(或我们)才......怎么样,为什么他(或他们)不用承担......怎么怎么样的责任,而偏偏我(或我们)却要承担......怎么怎么样的责任”,不公平,太冤了......

刑事法律晦涩的规定,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员对案例的非全局认知,往往对生活中这类特发事件都是难以起到有利的行为指导,尤其在“紧迫与气头下”。正如以上“护妻”案中的一二审法院裁判文书中“手段”、“强度”、“起因”、“时间”、“对象”、“主观条件”等。面对这些,你是否也有无从判断的无力感?那么,看看我们专业的刑事律师在大量的刑事实务中总结而给予的方法吧。

 

警。在遇到轻微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尤其发生口头争执时,第一时间要克制自己,立即报警,是非对错交由公安机关解决。不战而屈人之兵才是上策,再不济,有公安机关介入,完全可以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无论谁对谁错,起码不用付出违法或犯罪的成本。

走。三十六计,走为上计。在遇到人身或财产受到他人不法侵害,而没法立即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时,一定要“走”。走的要诀是有效逃离不法侵害,或帮助受侵害者逃离不法侵害。

止。“走”,或协助受不法侵害者“走”,而无法实现时,如果有能力,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通过有限暴力的方式制止暴力。止的要诀是使用的暴力是达到能够逃走作为标准。在能够逃离不法侵害的情况下,绝不允许任何一丁点进一步的暴力施加,最起码是不能有“给别人教训教训”的主观想法或做法。

辩。辩,并不是狡辩,而是当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事件时,一定要客观协助公安机关还原案件的真相,达到尽可能查清还原当时情况。不管你对法律理解如何,都要冷静地回忆“走”与“止”的每一个过程来陈述你“走”与“止”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一切无关或用气之话均为多余。

 



当然,以上方法不一定完全有效,但的确是经验的总结。还是那句,正义无论迟到与否,正义一定是存在的,一定要坚信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还有就是,请时刻敬畏“暴力”,因为,国家才是掌握合法暴力的唯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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