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公司利用旗下公司、公司股东及员工等名义对外高息放贷的新闻引发关注:
据了解,该公司为规避有关部门对高利贷的监管政策,以中介佣金的方式变相收取超过法定限额的利息,因而该公司可能涉嫌非法放贷。而非法放贷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而所谓经常性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的人或单位出借资金10次以上。非法放贷的主要手段有虚假宣传、降低贷款门槛、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虚增债务等等。
而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民间借贷的随意性和逐利性,经常会触及刑事方面的法律风险,如涉嫌非法放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而本期小编要给大家普及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民间借贷的区别:
在我们日常法律工作中,也常碰到有关民间借贷的案子,而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的模糊界限,常常会碰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雷区。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
首先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出借人针对的对象是否为不特定人。
出借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这里的出借人是除了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其它社会组织机构及个人均没有对公众吸收存款的货币储蓄资质,因此比较容易判定犯罪主体,且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而且有时还会承诺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形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汇报等情况,最为重要的是针对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对象。
法律允许民间借贷的存在,同时民间借贷也是可以合法约定利息,法律也对此有所保护。但是借贷双方的“约定利息”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所谓“利诱”,即承诺如保本付息等情况类似,这也是为什么当事人以为自己是民间借贷,但是最后却被法院认定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所在之处。
其次,民间借贷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重要区别还是在于其公开宣传的方式。因为如果使用公开宣传的方式集资,就会覆盖到不特定的公众,即使都是其认识的亲友向其借款,也同样会被认定为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
当然现在也有一些利用线上线下的活动来进行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如利用网络、短信、电话、传单等方式,包装成“民间借贷”的形式,公开其集资的需求。如人与人之间的口口相传,明知是吸收资金的状况,但是仍不阻止其传播,且有放任其扩散等情况,也会被认为是一种公开宣传的方式。
说完区别,我们说一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只要满足以下任意一点,就会触犯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点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第二点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第三点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第四点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因此个人和企业在日常生活和经营中,在涉及到借贷时,一定要保持谨慎,擦亮自己的眼睛,避免触碰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雷区。古柏所开设了金融知识普法课程教您如何精准识别合法民间借贷与涉金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