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某大学博士出于好奇在境外网购“迷奸药”被判走私毒品罪的新闻引发热议。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男,系上海某大学助理研究员,通过网络联系境外卖家购买毒品。2022年3月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其房间内起获白色药丸20片(共重3.03克,经鉴定均检出溴替唑仑),同时起获其非法持有的无色液体5支(重10.59克,经鉴定均检出咪达唑仑)。案涉药品为新型毒品,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控。
● 什么是管制类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极度兴奋或抑制的药品,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凡是纳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及《非药用类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中的都属于受管制的精神、麻醉药品,未经许可的使用、经营,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毒品,进而构成了诸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等涉毒品类犯罪。
● 购买受管制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
我国《禁毒法》第2条第2款指出:“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最高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非法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定性问题”中也明确指出,“行为人出于医疗目的,违反有关药品管理的国家规定,非法贩卖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中进一步阐明:“麻精药品通常具有双重属性,无论是通过合法渠道销售还是非法渠道流通,只要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的,就属于药品;只有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的,才属于毒品。”
可见,在涉精神药品案件中毒品认定的关键在于涉案列管药品的使用目的,如果作为医疗目的使用,则涉案列管药品不能认定为毒品,行为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毒品犯罪。
回归到本案王某购买药品的目的,虽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购买的目的是用于迷奸不特定的女性,但王某明知所购药品受国家管制,通过国家邮政邮寄毒品入境也属于走私行为。最终,法院以被告人王某走私毒品罪定罪。
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加强对毒品的认识和了解,如遇到亲朋好友要求海外代购药品的,一定要认真阅读说明书,对于要求代购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的,一定要果断拒绝。
此外,我国对精神类药品实行严格管制,对跨境的来路不明的国家管制类药品,不要轻易提供运输携带、邮寄保管等帮助行为,谨防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