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位七旬老人终生未婚,离世后留下了一大笔遗产。其中姑姑、表弟、堂妹都觉得自己尽到了主要抚养义务,应当多分财产,于是堂妹就将另外两方起诉至法院。近日,上海法院就审理了这起案件,但最后的结果却于出乎大多数人的预期,法院判决遗产归国家所有,因为法院认为三人虽对老人有一定程度的扶养,但仅限于一般亲戚朋友之间的日常往来和风俗习惯的程度,另外老人也无需他人提供经济帮助,且一直保持独立的生活能力,因此法院认定三人对老人未达到抚养较多的程度,驳回了全部诉请。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就有很多疑问了,为何最后法院会这样判决呢?其中的缘由又是什么呢?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慢慢来解释:
一、旁系亲属有无遗产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办理;有遗嘱抚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以上均没有的,按法定继承办理。而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法定继承包括:(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上述案件的姑姑、表弟、堂妹等旁系亲属是没有法定继承权的。
二、血缘是唯一“标准”?不尽孝少分或不分。
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民法典》为了鼓励和肯定在法律上没有继承权利,但又尽了抚养义务的人,给予他们一定的遗产补偿。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补偿性,而不是直接支持依靠抚养获得较大的遗产份额。
另外对于血缘继承并不是绝对的,《民法典》第1130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而本案中,上海浦东法院给出了三个认定的依据,值得大家参考一下:(1)经济上的供养、(2)生活上的照料、(3)精神上的慰藉。
三、无人继承的遗产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 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本案老人终生未婚,也没有子女或其他法定继承人,更没立遗嘱,这也是法院作出该判决的主要依据。
生老病死都是自然规律,这个是无法避免的。而根据自己意愿处分财产也是每个公民的权利,遗嘱的意义也是为了遗嘱人去世之后,还能按照其生前的意愿处分其财产,避免更多的纠纷。
综上,遗产可以根据逝者意愿“随便分”,但遗产也不是能任意“随便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