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宝,拿不了
2022-08-31

近日,四川成都一女子捡到手机后向失主索要600元报酬未果,蹲在警车旁边放声大哭的新闻引发热议。据了解,失主最初为拿回手机曾许诺给予一定报酬,但在手机送回时未就报酬金额达成一致,才引发双方争议。



这新闻一出来就引发众多争议,有网友认为,女子应该无条件归还手机,这是拾金不昧的行为;也有网友认为,失主答应给600元就应该做到,这是诚信问题。那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民法典第314316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总结上述规定可知,拾得人的义务包括:报告义务、保管义务和返还义务。因此,如果捡到别人遗失的物品,不仅应当好好保管,还应当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如果保管不当,失主是有权要求拾得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那么,拾得人能否向失主索要报酬呢?


民法典第317499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也就是说,享受合理报酬是法律赋予拾得人的权利,拾得人是可以要求失主所支付必要的误工费、通信费或者交通费的,但索酬必须是拾得人为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若失主发布了悬赏广告,拾得人也可以依据悬赏广告要求失主支付承诺的悬赏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悬赏广告被界定为一种要约,是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若失主发布了悬赏广告,当拾得人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时,即完成对要约的承诺,那么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拾得人可依据悬赏广告要求失主支付承诺的悬赏金;若失主拒不履行悬赏广告义务的,拾得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失主履行承诺。




最后,在这里提醒大家,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捡到别人的东西及时归还实属天经地义;同时诚实守信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作出悬赏广告的失主在拾得人完成指定行为要求支付报酬时,也应当履行承诺,及时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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