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国家卫建委发布公告:一、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二、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一、关于传染病的类别,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是如何规定的?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二、近三年来,对新冠肺炎实施“乙类甲管”的严格管理,那到底什么是“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在防控措施上,“乙类甲管”与“乙类乙管”有何不同?
报告时限:“乙类甲管”要求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在发现后2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而“乙类乙管”则要求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隔离措施:“乙类甲管”可对疑似病人以及病人、病原携带者进行隔离治疗,要求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乙类乙管”则根据病情需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区域管理:对已发生甲类(包括“乙类甲管”)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可采取隔离措施;对于甲、乙类传染病发生暴发流行时,可以采取限制聚集性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
交通卫生检疫:发生甲类(包括“乙类甲管”)传染病时,可实施交通卫生检疫;而“乙类乙管”传染病不实施该措施。
四、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对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要求有?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专家提醒,新冠病毒回归“乙类乙管”并不意味着疫情的结束,个人防护方面仍不能放松,提交接种疫苗,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注意咳嗽礼仪,少聚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