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影视演员潘粤明因违法代言广告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处罚一事引起热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演员潘粤明代言违法保健品广告,被没收违法所得约25.8万元,罚款约25.8万元。
本次潘粤明翻车是与一款“日加满”的饮品有关,在该保健品广告中,潘粤明手持饮品说着“我需要巨大的能量,加满身心。缓解疲劳,增强免疫力,日加满随时为我补充能量”等言语,并经多平台进行上传发布。但关键的问题在于该广告中的饮品是属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41476”。但无论是在该饮品的包装上还是上传发布的广告视频中均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因此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违法代言广告行为。
其实近年来,明星代言的产品频频翻车,从涉及食品安全的保健产品,到金融平台涉嫌欺诈等等,各种违规代言层出不穷。如今年的5月份,景甜就因虚假广告被处罚700万元,景甜为广州某食品公司生产的普通食品作广告代言,在广告中宣称具有“阻止油脂和糖分吸收”功效,违反了《广告法》有关规定。
在2022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就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其中就认定今后绝大多数直播带货和广告植入行为都将被认定为广告代言;并且要求明星本人应当充分使用代言商品,保证在使用时间或者数量上足以产生日常消费体验;而对于明星虚假、违法代言的,更是要坚决依法处罚到明星本人等。
而本次潘粤明被罚的法律依据更是在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中明确标注,要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标签专门区域醒目标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内容。
那面对越来越“严管”的广告,企业又该注意哪些方面呢?
第一,注意是否符合《广告法》第9条禁用条款的规定:
(1)避免出现绝对化用词等,如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2)避免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3)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4)不得损害国家尊严等等
第二,特殊类产品不得打广告:
(1)对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2)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三,广告中不要过分夸大使用效果、销量等,无法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如在医疗广告要表明其功效及标注治愈率,并保证安全性;再如保健食品广告对其功效、安全性、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作出保证;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也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特别特别要注意: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打广告本身就是吸引关注、增加曝光,但不规范的广告代言、过分的夸大和美化产品等,是会构成虚假宣传。而一旦被查明广告宣传不规范,不仅有可能会面临高额处罚,还会对企业形象造成深远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