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疑似有关“中电科员工痛批领导安排加班”的事情引发热议。事件起因疑似领导安排员工在清明节加班,引起员工不满。那在这里,小编给大家普及一下有关加班的法律知识。
第一:关于加班的法律规定。
所谓加班,指的是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加班时间有以下的限制:
1.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2.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3. 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而上述提及的标准工作时间,即是指“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二:加班的两种情形。
1. 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休假日等假期时间进行工作;
2. 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
劳动者若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均可以认定为加班。
加班的特殊规定:
1.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上述两种情形,为特殊情形,劳动者需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进行加班工作,而不受加班工作时间的限制。
第三,加班以劳动者自愿为前提。
加班到底谁说了算呢?这是很多人疑惑的事。而实际上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因此,加班与否,决定权是在劳动者手中的。
第四,加班需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加班不是无偿的,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进行加班,用人单位就需要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加班费用按照一下标准计算: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而且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休息日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
2.安排工作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则不能安排补休,只能支付加班费。
大家在日常工作中,往往会碰到强制无偿加班的情形,如默认加班、隐形加班、996等,而这些情形实际上不仅严重影响劳动者身心健康,同时也是在触犯法律的红线,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若大家遭遇此类情形的,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去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