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你当还是不当?
2018-12-26

就近些日子本律师事务所的对外解决公司股权争夺及事务咨询中,很多企业主及高层管理人员总是因为“法人”这一概念,在内部或者利益相对方中“斤斤计较”,有的却又是“如临深渊”,生怕上此神坛而招惹不测。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在法律的角度正确看待这一所谓的“法人敏感症”,从而就企业经营管理中如何设定该“棋子”,本律师事务所在下面给大家简要的共同分享。

任何一个问题的探讨都必须首先清晰概念,才不会混淆逻辑,因此才不会“法人”随口出。各位看官,这里就首先让大家枯燥几句。

“法人”,根据《民法总则》36条,定义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大白话讲,对于企业经营者,诸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就是你的公司,“她”是一个法律虚拟出来承担责任的人,而不是一个真正的人,或者企业某个人。至于为什么要这样虚拟,其实就是要找一个真正最后的“背锅”者,理由?说难,的确蛮深奥的,这完全来源于西方的“公司三层风险”制度的设计演变而来,在此就不多说了。简单点吗,那很好理解,大家都知道生意难做吗,几个人一起搞个公司,互相投点钱,说实在话,谁都不是过命之交,大家也不想真正玩命,到最后,亏了就亏了,最坏的结果死的是这个“虚拟出来的人”——法人,而不会是自己,老婆、孩子、房子和票子也总不会因为经营不善而都全搭上。说到这,我想大家都明白了吧,“法人”,就着实是个“替死鬼”。

“法定代表人”,根据《民法总则》61条,定义为“依照法律或这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简单点讲,“法定代表人”就是法律规定上面提到的那个“虚拟人”的代表人,为什么?驴都知道,智能化不够,天生是个“哑巴姑娘”,总有个会说话的人代她说话吧不是。当然,法律只是承认“一个人,一张嘴”,还得登记为准,够严格的。

“法人代表”,由于这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她”确是一个人,百度君是这样说的:“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形象点,就是阿猪、阿猫和阿狗,张三、李四和黄五,只要公司允许他们出去代表做事,那他们就是这个“法人代表”。

东汉末年,刘备在长期的织席贩履生涯中积累了大量的生意经验,萌生了要创业大干一番的想法,后来找到了某知名保安公司的保安队长关羽,准备开个“公司”搞点买卖,因资金短缺,熟知经常帮衬开的猪肉档摊主张飞有点小钱,能搞点资金,刘备就合着关羽请了张飞喝酒,通过名人效应,大大吹虚刘备为名门望族之后,经过一番折腾,三人终于达成了要成立一家名为“蜀汉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股权结构很简单,出资10万锭,各人33.33%。因公司小,刘备为执行董事,关羽为总经理,张飞为财务主管。但,“蜀汉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必须要登记一名“法定代表人”。那么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是有规定如下的:

基本资格,《公司法》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禁止资格,《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三位创业屌丝,虽然都是身家清白,没有禁止条件的情况,但就刘关张三人而言,张飞只是财务主管,是不够格当的,只能刘备与关羽其中一人去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了。张飞是个愣头青,天不怕地不怕,本来刘备和关羽就有“法定代表人”恐惧症,都不想当,省思着推到张飞身上的,但是老张就是不够格。怎么办呢?关羽把须片刻,推诿着说:“大哥(刘备),您是老大,既然三弟当不了,您最大,不如您就扛了吧。”话音刚落,刘备就哭诉到:“二弟,大哥兄长我上有老,下有小,万一公司出个什么事,扛上了责任,怎么办?二弟你光棍一个,有事好撂挑,跑路也够快,你看,你当是最适合不过了。”话一说完,关羽只知推搪不过,连吓带气,憋得满脸通红,红上加红,半响过后,当众大吼“义字当头,死就死吧,我来扛”。



图片来源:网络

那么,现实中,当“法定代表人”是不是就这么悲催呢?大家都知道,责任分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大家最怕的刑事责任,那可是要蹲笼子的,能不怕吗。

首先,大家看一下《民法总则》6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此条已经很明确,只要关羽是为公司办事,没有超越公司章程、法人章程或公司规章制度等越权行为,哪怕是有民事责任,也是公司兜,与其无关。很多人经常会质疑一种情况,就是公司欠债,自己只是法定代表人,为什么公司还不起钱时,被执行部门列入黑名单的同时,自己也同样被列入了黑名单,就此事“百思不得姐”,其实,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当其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时,除非经过了破产清算程序,否则都可以认为其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没有问题的。也就是说,该申请破产时就破产吗,你法定代表人负有这一义务不申请,就是你的过错,当然会栽跟斗了。

除了上面民事小闹,就这么简单么?不然,当然不是的,各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所在的“公司”有《民法通则》49条规定的以下情况,不单止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也是难辞其咎的,你说呢,看看吧,该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

好了,长篇大论一番,大家也都心中或小有数企业法定代表人该不该当当了吧,没那金刚钻,还是别揽瓷器活的好。


作者:曾裕律师(广东古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板块负责人)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春风路35-41号    电话:0756-2166610    邮箱:MAKGUTSANGLAWFIRM@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