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春节的临近,亲朋好友之间的金钱来往又增多了起来。而相关的热搜话题“微信红包并非转账认定赠与无需返还”也冲上第一,古柏律所也和大家探讨一下:
相关案例:
刘女士在2019年通过微信认识周先生后,周先生就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而刘小姐则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之后周先生拒不还款,而刘小姐就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海淀区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作出了判决,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认为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周先生偿还。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
第一、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的区别:
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虽然都是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要根据具体的情形去加以区分认定。用户发出微信红包时,通常被视为一种赠与行为,是无需返还的,因为红包的发送往往不附带明确的偿还要求。本案的法官就是以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为理由,认定无需返还。
而微信转账则不同,通常是基于某种法律关系或合同约定进行的货币转移,与微信红包不同,往往伴随着偿还或其他的义务。
第二、微信红包全都不需要还?
这个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了,一般来说,如果红包是在社交场合下发送,没有明确还款要求,则更倾向于认定为赠与。
而如果红包的发送是基于某种合同关系或法律义务,则可能被视为转账。此外,红包的金额大小、发送者和接收者之间的关系以及红包的语境等因素也都可能影响其法律定性。
第三、除了微信红包以外,在特定情况下,一些特殊金额的转账也被视为赠与
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特殊关系、金额是否为特殊数字、是否在特殊时间给付,是否有特殊附言,是认定转账是否为赠与的重要因素。例如,双方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而互相赠送礼物或者支出金钱属于自愿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就会视为赠与,比如情人节、七夕节、每年的5月20日等时期,一方发送的520元、1314元、或者其他特殊金额的红包,一般视为赠与,法院一般都不予支持返还。
微信红包和转账你以前做过区分吗?看完这篇小文章,以后想发“红包”的时候会不会犹豫一下呢。微信作为日常的社交工具,在涉及金钱的交易,一定要慎重考虑,并妥善保存好相关记录,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