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有风险,名誉“悠着点”
2024-03-29

近日,一起涉及照片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与名誉权侵权界限的案件引发关注。今天我们来聊聊民事诉讼中,那些被用作证据的照片,它们会不会一不小心就成了侵犯名誉权的“罪魁祸首”呢?



案情概述如下:张先生与汤女士因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汤女士提交了几张照片作为证据,意在证明张先生在婚姻期间的不忠行为。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然而,张先生认为汤女士提交的照片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另行提起诉讼。但最终败诉,法院认为,汤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常的诉讼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各方当事人提出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的权利。同时,提出相反证据反驳对方主张也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若未能提出足够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汤女士在离婚诉讼中提交照片作为证据,是其正常的诉讼行为。



其次,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应当合理合法。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各方应遵守诚信原则,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如实客观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若刻意添油加醋、歪曲事实,不仅可能导致证据无效,还可能涉及名誉权侵权问题。更严重的是,若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或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法院审理案件,将依法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关于名誉权,它是指社会公众对个体品德、声望、信用的综合评价。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捏造事实、恶意传播等,导致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在本案中,汤女士提交照片作为证据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关键在于照片的内容是否真实、提交照片的目的及方式是否合法。

 

最后,我们注意到,汤女士在庭审中提交照片作为证据,并未将照片公之于众或向其他主体传播。张先生虽怀疑汤女士传播照片,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根据现有事实和法律规定,汤女士的行为并未侵犯张先生的名誉权。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照片作为证据与名誉权侵权之间存在一定的界限。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应遵守法律规定和诚信原则,合理合法地使用证据。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充分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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