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来越多的爱心人士会给流离失所的狗、猫等动物喂食、搭建温暖窝。那么,因为这些动物而引起的侵权事件,又由谁来负责呢?
近日,据媒体报道,郧西法院审结一起因收养流浪狗造成他人受伤的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流浪狗收养者周某赔偿受害者张某经济损失3700余元。对于这个判决,小伙伴是否惊呆了呢?
其实,法院作出这个判决于情于法都是合理适当的。我国《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出有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周某长期给饲养猪投食,从而引来流浪犬长期滞留其庭院处寻食。周某对此未采取彻底、有效的措施驱离流浪犬,应视为接受了流浪犬为家犬、替其看家护院的事实已形成,客观上已成为流浪犬的实际管理人。所以,周某理应对受害者张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我们本身出于好心救助它们,为什么最后却成为侵权责任人呢?那么,在我们奉献这份爱心的同时又应如何保护自己呢?因为长期的喂养行为容易引来更多的流浪狗聚集一处,造成他人的不便。因此,建议爱心人士领回自家照料和管束,抑或是送到流浪狗救助站等其他公益机构。
我国作为狂犬病高发国家,尽管在狂犬病防控方面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加上之前爆发的长春长生疫苗事件,更是让群众谈犬色变。爱心人士应合理看待人道处理流浪狗的措施,切莫以爱之名而触犯法律的底线。
作者:麦柏林律师(广东古柏律师事务所主任,金融经济类犯罪与防控板块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