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新防线:《意见》出台,家暴无处藏身
2024-12-13

根据最高院的工作报告,2023年审结婚姻家事案件数量为217万件,同比增长19.5%,占全部民事一审案件的15%左右。‌其中,离婚案件稳居首位,约占所有家事案件的70%。

本周我们关注的是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院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简称《意见》),一起来了解我国如何在反家庭暴力领域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l 明确家庭暴力证据标准

一、基本证据

1. 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

2. 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

二、辅证类型

1. 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

2. 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

3. 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

4. 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

5. 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

6. 伤情鉴定意见;

7. 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8. 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



 

l 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情形

为完善反家庭暴力法中缺乏同一性规定、告诫制度体系有待细化完善等问题,《意见》从告诫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具体实施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可以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二、应当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情节较轻且具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等多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出具告诫书;

三、批评教育:家庭暴力情节显著轻微或者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且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等;

四、《意见》还对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样式、内容作出规范,并将有关法律条款摘录附注。



 

《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法院、教育、民政、司法、卫健、妇联、妇儿工委等有关部门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让我们看到了国家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这不仅是法律的进步,也是社会文明的体现,同时也意味着家庭暴力不再是被忽视的“私事”,而是全社会都要关注和介入的“公事”。

古柏律师在此呼吁,每一位公民都应积极学习和宣传《意见》的内容,提高对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认识,如果您或您认识的人正遭受家庭暴力的困扰,记得,这不是您的错,也不是私事。古柏律师在这里,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助您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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