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就业形态案例大揭秘 ——外卖小哥、主播、代驾司机的劳动关系之 “谜”
2024-12-26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30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第42批共4件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该方面的专题指导性案例。




1.如果“外卖小哥与平台企业签订的是承揽、合作协议,或者,平台企业要求“外卖小哥先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再与他们签订承揽、合作协议的,是否就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指导性案例237号 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点: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指导性案例238号 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点:1.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准确作出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2.对于主营业务存在转包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2.是不是MCN机构对网络主播但凡存在一定程度的管理,就必然要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指导性案例239号 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点: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控制程度不强,从业人员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且对利益分配等事项具有较强议价权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

3.针对代驾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指导性案例240号 秦某丹诉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点: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等进行必要运营管理,但未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对于劳动者提出的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注意,前述239号和240号案例的发布,并不意味着平台企业与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绝对不成立劳动关系,关键要看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此外,即使不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但企业进行一定劳动管理的,也应当要依法依规保障劳动者的相应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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