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2日,张女士在乘坐D3702次列车时,被同一车厢旅客叶先生放置在行李架上的行李箱砸中腹部。尽管列车工作人员广播寻医,并在列车到达南宁站后,张女士在叶先生和医生旅客的陪同下前往医院治疗,但最终还是不幸早产,孩子在出生两天后离世。
这起事件中,责任该如何划分?
叶先生作为行李的主人,其将行李箱放置在贴有“连接部位勿放行李”安全标识字样的行李架隔断处,显然违反了铁路部门的规定和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叶先生的不当放置行李箱的行为,直接导致行李箱掉落砸中张女士,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叶先生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铁路部门作为承运人,其责任则主要基于合同关系。铁路部门与张女士存在客运合同关系,依法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在运输过程中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的义务;并且要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在本次事件中,铁路部门未能及时发现行李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未提醒旅客将行李放置好,存在管理疏忽。因此,铁路部门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证据收集:维权的关键一步
对于当事人而言,在此类事件发生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收集与固定相关证据至关重要。当事人应收集乘车凭证、要求铁路部门封存监控视频(监控视频经过一定期限会自动覆盖)、寻找现场照片和证人证言等,以证明事故的因果关系。同时,还应保存好医疗记录、诊断证明、费用票据等,以证明自己的受伤情况与损失数额等。这些证据将成为后续维权的重要依据。
这起事件提醒我们,在公共场合,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确保旅客的出行安全。希望这起事件能够引起更多人的重视,让我们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避免类似的悲剧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