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饭卡还好吗?
2019-04-09

近日,微博爆出山东淄博一在校大学生刘某通过复制饭卡获利一事。刘某花费1500元在网上购买了一台复制饭卡的设备,经多次失败最终学会复制饭卡。从2018年年底开始,其复制了山东省十几所学校的饭卡,并将高面值的假饭卡低价出售给他人甚至于发展下线,以此牟利。2个月内刘某累计销售假饭卡3千多张,获利10万元。目前,刘某已经被刑事拘留。

 

网友纷纷调侃:将脑子用在正途该多好。更有网友感慨:果然挣钱的法子都在刑法里。那么,本案中复制饭卡并出售牟利的刘某的罪名为何呢?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指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达到法定数额标准。以“复制饭卡”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可得下图,对于复制饭卡并出售牟利行为的罪名认定,目前不同法院认定不同。基层法院认定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中院则认定为诈骗罪。故此,本案的罪名认定存在争议,网友们同样在微博上辩得不可开交。


李宗鸿、杨昌洪诈骗案中(案号:(2017)川01刑终644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为诈骗罪。理由如下:

刑法规定的有价票证,应具有发行对象的公共性、其发行的空间和对象应该是不特定的。学校饭卡作为在学校范围针对在校学生出售的购买凭证不属于刑法上的有价票证。

原审被告人李宗鸿、杨昌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复制的方式获取虚假的学校饭卡,并向学生贩卖,其他学生在购买到虚假饭卡后,使用虚假饭卡在学校食堂、小卖部刷卡机上刷卡消费,使学校刷卡销售点产生错误认识,将商品交付给持复制卡消费的学生,二原审被告人李宗鸿、杨昌洪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较大。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梁庆欢、杜春喜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中(案号:(2018)鲁1327刑初38号),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定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该院认为,被告人梁庆欢伪造有价票证,其行为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被告人杜春喜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其行为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成立。

 

那么购买假饭卡同学是否涉嫌犯罪罪名为何?

从已发布判决书可知,法院并未提及购买假饭卡的同学犯罪与否的问题。微博上有帖子询问该问题,法学生纷纷在下面评论:



 

对于刘某的具体罪名认定,须待后续发展。那么,大家又是如何看待此次案件的呢?欢迎留言/转发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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