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厘岛:爱我,你怕了吗
2019-05-06

       420日,一名中国女游客在跟随南湖国旅的旅行团前往巴厘岛旅游时性侵嫌犯为该游客参加的水上旅游项目的教练,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即将按司法程序移交当地检察院、法院进行起诉审判南湖国旅称事发当日是自由行,不是领队和导游带过去的,而是她们自己要求的”;受害者的律师表示旅行社负有相应责任,如果你不能确保安全,就不应该安排自由行

案发后许多网友吐槽印尼一向不安全,也有部分网友对于受害者的律师的说法表示疑惑。


 



 

那么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方式如下图所示:

 

 直接责任

补充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对于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作出专门规定,承担责任方式与图示规定相同。第八条又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应承担责任

 

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旅行社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是否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大部分网友支持旅行社一方,认为旅行社对于女游客遭性侵一事不应承担责任,毕竟旅行社无法在自由行时间段派保镖保护每个游客。本案中的女游客在自由行时间段自主选择参加水上项目,按照理性正常人的思维,旅行社不会也没有必要事先告知游客提防教练以免被性侵。但通过阅读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例可以发现,法官在认定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与告知、警示义务方面要求严格,即偏向于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浙江飞扬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钟莉莉案:

案号:(2015)甬海民初字第1100

 

 

沈某与浙江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中:

案号:2015)甬海民初字第687

法院认为旅行社的导游虽事先提醒过沈某,但在沈某选择继续登山时未能进行更为详细的说明与提醒,且实际未能兼顾到位于队尾的沈某,最后沈某在登山过程中因避让小孩而受伤。旅行社应承担60%的责任;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旅行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合理预判,现其未能对自身人身安全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结果承担40%的责任。

 

可见,法官偏向于认定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告知、警示义务,且酌情确定旅行社与受害者各自应承担责任的比例。根据我国法律,本案的南湖国旅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因女游客在自由行时间段自主选择水上项目,自身应对可能遭遇的风险作出合理预判,现其具有一定过错,可相应减轻南湖国旅的责任。

 

最后,提醒各位兄弟姐妹出门旅游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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