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又偷小孩?!
2019-05-21

516一妇女带着四个月大的男婴在某公园绿化带中间小路上散步时晕倒(该妇女患有低血钾病,有晕倒史),醒后发现孩子失踪。当日,周口警方发布警情通报,并于同日深夜发布悬赏通告,将此事确定为盗婴案,悬赏五万元查找线索。518日晚,嫌疑人迫于压力向周口警方打电话自首,而丢失的男婴也平安抵达周口。但520日,有媒体报道称该事件系该妇女因家庭矛盾而自导自演的一出戏,目前参与策划的多人已被拘留。

若确属自导自演,该妇女可能涉嫌遗弃罪;但若不是自导自演,该如何定性嫌疑人偷盗婴儿的行为呢?

 

偷盗婴幼儿是否应被定性为盗窃罪呢?日常生活中,盗窃钱财、手机等都可以定性为盗窃罪,但盗窃婴儿却不尽然。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的公私财物,婴幼儿作为人,不应当被作为盗窃罪的对象。而偷盗婴幼儿行为的定性,《刑法》规定因盗窃目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首先,第二百四十条第六款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其次,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以拐骗儿童罪定罪处罚。拐骗与拐卖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拐卖以出卖婴幼儿为目的,拐骗不以出卖为目的,而是以收养或者供自己使唤等为目的。若最初是以收养为目的,但在收养后又将婴幼儿出卖,则会因其后续的拐卖行为而被定性为拐卖儿童罪。最后,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可见,有偷盗行为不一定就构成盗窃罪,偷盗行为只是行为人的犯罪方式而已,具体定罪仍要看行为人的犯罪目的。

 

具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出卖的是自己的亲生子女呢?第四条同样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出卖十四周岁以上女性亲属或者其他不满十四周岁亲属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只是收买小孩,是否构成犯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第四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春风路35-41号    电话:0756-2166610    邮箱:MAKGUTSANGLAWFIRM@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