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小心就“破产”?
2019-07-16

近日,一条名为“大爷拿13元到4S店买车”的微博引起了轩然大波。事情始末为:79日河北秦皇岛一家4S店发布一则销售广告称 “名爵国六12.98元”,一大爷拿13元到4S店买车,该店员称广告标价失误,实际价格为12.98万元。网友纷纷评论“亏大了”“感觉要破产”。3日后经核实,该闹剧为营销手段,目前市监局已经介入调查。看到这里,如果你认为接下来我们要进入《不正当竞争法》的普法时间,那就猜错咯,今天我们要探讨的是《合同法》的知识。事实上,误标价格的情况在生活中经常发生呢。

 

 2017年,江苏苏宁易购公司就曾经闹过这样一个“标价乌龙”。该年 9月,苏宁易购平台曾将一款原价为6498元的超清电视套餐误标价格为600元,一名男子通过平台分四次订购该款电视共32台。 问题来了: 苏宁易购公司真的要自己掏钱补上这十几万的窟窿吗?用一句网络语言说,白白亏了十几万,那岂不是一不小心就要“破产”?不急,让小编来告诉你!

 

首先,因为《民法》大大相信我们中国人民都具备基本的理性判断能力,在交易时都会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对于这种商家错标价格的情况,《民法》会倾向于保护利益受到较大损失的行为人方,并要求我们按照“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来透过表象解释这种广告。

 

《民法通则》第142条【意思表示解释】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民法通则》第7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苏宁易购的广告行为,在法律上可以理解为:苏宁易购这个行为人针对广大网友群体这个不特定对象做出的600元出售电视机套餐”意思表示 。此时,我们就要按照《民法》大大所期待并相信的,秉持诚信和理性,结合生活经验来理解这个广告,明确“600元出售电视机套餐”并非苏宁易购的真实意思表示。

既然已经明确这是一个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下一步就是亡羊补牢去解决这个误解啦,让我们看看法律为我们提供了什么神奇道具 ~

 

《民法总则》第147条,法律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合同法》第54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对的,就是“撤销权”!

解说撤销权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里的高频词——重大误解。不是所有误解都叫重大误解哒,它的成立需要满足四个要件:

① 行为人因为误解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② 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重大误解。生活中可能发生这种情况:一对夫妻决定要买电视,殊不知两人分别去不同的超市购买了共两台电视机,价格5000元,这误解可就大了,但!他们是不能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的哦,因为他们是对购买电视的动机出现了误解,并非对购买电视这个合同本身的内容出现误解。

③ 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意味着,如果消费者误解是由于广告商故意欺骗,或者消费者明知道广告商卖假货仍要订立买卖合同,是不能以重大误解的缘由撤销的。

④ 误解要够大,足以直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形成较大影响,如果只标低那么几块十几块的,就不能构成重大误解,也没有必要浪费司法资源,商家只能自行承担粗心的责任啦。

 

只要满足上述四个要件,那么恭喜这位商家,股东们再也不用担心“破产”啦,拿起您手中的王牌——撤销权,去“补锅”吧 ~

让我们回归本案当事人,苏宁易购过失误写了价格,使顾客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标的电视机的价格有了重大的误解,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双方,苏宁易购公司与购买方,都理应享有法定撤销权。有两点他们需要注意:一是他们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也就是说苏宁易购工作人员发现问题、顾客发现误会的时候,他们就可以在三个月内行使撤销权了;二是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发短信、打电话等方式是不行的哦 。

 

基于上面的探讨,相信聪明的大家已经猜对了结局:江苏苏宁易购公司没有自认倒霉傻兮兮地付钱,而是于2017128日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法院也自然依法支持了他的诉求。

 

讲到这里,某些朋友可能会有一个疑问,法律很好的保护了行为人的利益,那么相对人呢? 即使相对人有投机取巧的心理,但也切实付出了期待和精力甚至某些必要费用,合同说终止就终止也太不尽人意了吧。镇定!虽然法律没有保护相对人的合同利益,但也不会让人蒙受损失滴,它为相对人设定了一层名为“缔约过失责任”的保障。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是商家错标广告价格,后不承认合同效力或者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的话,就属于未尽注意义务致使相对人对合同性质或条款产生重大误解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需要承担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支付的费用、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利润损失等等。也就是说,像我们开头提到的那位大爷若并非群众演员而是真心想去买车的顾客,遭到4s店的拒接后,他是有权要求4s店赔偿他前往购车的必要费用的哟。

 

一位法学家曾说过,“理性的人总是替别人思考,谨慎是他的向导,‘安全第一’是他的准则。”。法律不要求公民是“圣人”,但不会保护“笨蛋”,要想获得法律的保护,先学会保护自己,做法律要求的理性谨慎的行为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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