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碧萝殿下,一个在斗鱼上拥有五万粉丝的以甜美声音和可爱萝莉形象闻名的主播,众多网络宅男心中的女神,从未在直播中露脸的她,在29号的一次连麦中意外曝光了其58岁阿姨的真实长相,一时间,直播间成了网友们的大型崩溃现场,本次事件堪称史诗级直播事故。
“萝莉变奶奶”的消息刷爆各大网媒,众粉丝心中女神瞬间崩塌,曾给乔碧萝刷了十几万礼物的头号粉丝直接销号,其他的粉丝也是“人财两空”欲哭无泪,网友们直呼“还我血汗钱”,“赔我精神损失费”“这是赤裸裸的诈骗啊”,财经网甚至因此发起了一个投票。
通过这个投票,我们可以看到参与投票的人有约16%的人曾经打赏过主播,约34%的人认为直播就是诈骗现场。乔碧萝殿下萝莉变大妈,碎一地网友的心,背负这笔情债该何去何从?下面,我们就跟随网友们的节奏来讨论吧。
网友小A:
网友小B:
我们可以看到仅刚才参与投票的人中就曾有8.7万人给主播打赏过,像本次事件的主人公乔碧萝就获得过非常多的打赏,大到她的头号粉丝曾经给她打赏的十多万元,小到网友小A打赏的156块钱,那么真如小B而言,这些钱是打水漂了吗?
不一定!
2018年9月哈尔滨市中院对一个直播打赏案件作出了二审判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打赏者俞某刷礼物的行为是对主播的无偿赠与,他与主播之间是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联系本案,参考判例可知粉丝们与被打赏的乔碧萝也是赠与合同关系,既然是一种合同,自然而然就适用《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合同法》54条,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那么,乔碧萝构不构成欺诈?小编的观点是:构成!
乔碧萝在事发后称,从来没有承认过她所发动态照片中的美女就是本人,大家自己误会雨她无瓜! 很多网友也因此像小B一样认乔碧萝不是欺诈,其实不然。乔碧萝日常称呼粉丝“哥哥”、并屡次盗用美女的照片发动态,她故意制造自己是个小萝莉的假象,足以使网友们作出她就是照片中年轻貌美小萝莉的错误判断从而作出并非真实意思的赠与行为。因此,小编认为认定乔碧萝欺诈是杠杠滴,那位小A同志,别顾着蹲在墙角仰天流泪了!你完全可以在7月30号起一年内以乔碧萝欺诈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你赠与乔碧萝的156元早餐费哦~
下一个问题,源自网友小C :
就像小C所言,很多网友调侃“赔了钱又如何,我的心已死”,那么问题来了,“心死了”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吗?小编明确告诉您:不可以,因为只有人格权受侵犯才能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爱错了人只能独自哭泣。出门右转下一个问题谢谢~
网友小D:
乔碧萝是否构成诈骗?咳咳这是个非常严肃的问题。网友们几乎都说乔碧萝“骗人”,却鲜少人会说她触犯刑法的诈骗罪,原因就在于大家觉得乔碧萝不过是造假造得比其他主播厉害,而且打赏终究也是打赏者个人意愿。对此,小编持不同看法,无规矩不成方圆,凡事须有度,做任何事超越了法律的底线,就应该做好承担法律责任的准备。
《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此罪的构成要件有四,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其次受害者因此产生错误认识,再次受害者陷入错误认识后处分财产,最后行为人获利而受害者的财产受到损失,乔碧萝很明显是符合此罪犯罪构成的。除此之外,构成诈骗罪,还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Ⅱ》中,最高院大法官高憬宏、杨万明对“非法占有为目的”做了一个详细的分析,认为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事后态度等情况综合判定。让我们先来感受两个类似案例。
2018年抚顺市新抚区法院审理一个案件:被告人牛某在微信上添加三名被害人为好友,将自己的头像设置成美女照片使被害人误以为牛某是女性,之后牛某以零花钱、在朋友圈炫耀等各种理由陆续骗取三名被害人共计9000多元,法院认定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女性身份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无独有偶,2016年防城区一女子利用“812”天津爆炸事故将自己虚构成一个父亲遇害且生母去世的可怜女孩形象博人同情,后故意开通微博打赏功能,发布“父亲去世的消息”及励志长微博引网友打赏并非法获利9万多元,该地基层法院认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布虚假微博内容的方式骗取网友打赏,构成诈骗罪。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罪犯以获得利益为目的,虚构了一个或美艳或可怜的形象,引被害人或应允或自发地处分财物,回归乔碧萝,她一开始便以获得打赏为目的,制造虚假的美少女表象示人,想以此获得更多的关注及打赏,在直播过程中不断向网友索要打赏,骗来的钱款用于个人开销。可以看出,她在骗取网友赠与的财物前就已经存在将财物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骗取财物后也没有归还的意思。因此小编认为,乔碧萝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根据网上现有信息其诈骗数额已经达到广东省诈骗罪数额巨大的十万元标准。当然,这仅是小编的一己之见,乔碧萝是否会被立案起诉定罪,还要综合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各种因素来考虑,由我们的公检法部门决定。
看到这里,有朋友可能疑惑,小编前面刚说乔碧萝民事欺诈,这里又说乔碧萝刑事诈骗,所以是想咋样?
小编告诉大家:不冲突!
民法和刑法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乔碧萝既触犯了两个不同的部门法,就可能需要同时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对于诈骗罪的民刑交叉情况,广东省高院发布的一份《关于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中对此进行了解答:如果诈骗行为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合同相对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但不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的问题,合同相对人不知道对方从事诈骗犯罪行为,更没有参与诈骗犯罪的,作为受损害方的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也就是说,乔碧萝的刑事诈骗责任和民事欺诈引发的打赏者撤销权是不冲突的!
乔碧萝事件并非个例,近年来随着直播行业风生水起,流量来得快去得也快,主播们为博人眼球使尽浑身解数,几乎是“你喜欢的样子我都有”,众多“女神”一夜崛起,也发生了各种如“网红主播见光死”、“主播吃蜈蚣身亡”等啼笑皆非的事情。粉丝们也“毫不服输”,砸钱打赏!钱不够?卖房子!挪用空款!还不够?四万块卖女儿!
直播“打赏经济”看似一片繁荣,其实背后乱象丛生,某些行为不仅触及道德底线,更触犯了刑法罪名。治理网络直播环境势在必行,但营造一个健康积极的网络环境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共同守护。
首先,主播应该规范自身的行为,吸引粉丝可以,展现你的魅力和十八般武艺啊,务必掌握尺度,杜绝低俗恶趣,拒绝违法犯罪;
其次,直播平台理应负起管理的责任,自觉遵守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和文化部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坚决落实“主播实名制登记”和“黑名单制度”等强力措施;相应的,相关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强对网络环境监管,号召、指导和监督网络平台履行管理职能;
最后,广大网民们作为打赏者,只要您在能力范围内用自己的钱打赏,您乐意吃泡面、啃馒头、喝白开水省钱给主播买法拉利都没问题,但咱不能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例如:偷电动车不可以!亏空公款不可以!偷爸妈的钱不可以!已婚男士砸巨款?可以啊,只要带上老婆一起!
文章的尾声,还是要告诫各位朋友:道路千万条,自保第一条。打赏不规范,亲人泪汪汪。假如“女神”欺骗了你,不要悲伤,不要哭泣,法律大大依旧守护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