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赵丽颖摊上事儿了?
8月22日,据澎湃新闻播报,浙江金华市场监管局对“颜如玉”品牌代理商的虚假宣传行为罚款100万元。“颜如玉”—— 号称是“可以直接吸收98%胶原蛋白的唯一通过国家兴奋剂检测中心的全球胶原口服液销量冠军”,国际巨星林志玲都曾是该品牌知名代理人。然而,经当地监管部门发现,其成分就是一般的蓝莓果汁,说好的胶原蛋白满满呢?
现“颜如玉”东窗事发,现任品牌代理人赵丽颖首当其冲,一下就被推上了“欺诈”、“赔偿”的风口浪尖。
广告代言是明星普遍的收入来源之一,不仅林志玲、赵丽颖,其实许多明星都吃过广告代言的亏哦,比如当年赵本山因北极绒内衣广告被诉讼,2010年家喻户晓的成龙霸王洗发水案,甚至近期孙红雷也因瓜子二手车广告可能承担上亿罚款的新闻不胜枚举。 要明星变身质检人员未免强人所难,但毕竟很多顾客会受广告的欺诈很大原因是因为明星效应,就拿“颜如玉”来说,许多颜如玉的客户并非因了解产品而购买,只是出于对明星的信任和推崇,并且希望达到颖宝在代言时所说的“胶原满满,健康美丽”的效果,才会选择使用“颜如玉”产品。因此,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对自己代言的广告承担适当的责任是情有可原的。
针对这种情况,新《广告法》新增了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条款: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所以呢,自新《广告法》发布后,明星都只能代言自己试过的东西啦,像之前罗志祥、林宥嘉、陈柏霖等男明星代言卫生巾这种让广大女性同胞贻笑大方的广告是不会再有了。因为,广而告之之前,需先试用再告知!
除了上述禁止性条款,《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还规定了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简单来说,广告代言人代言的虚假广告如果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损害的,要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其他虚假广告,如果广告代言人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的情况下还代言并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像本次的“颜如玉”事件,“颜如玉”代理商利用广告过分夸大该商品的功效,发布产品实际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已被当地监管部门认定为“虚假宣传”,如果有顾客因为喝了“颜如玉”身体受损,作为广告代言人的颖宝是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讲到这里,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我们已经讲完咯。现在,小编给大家奉上三个广告小贴士 ~
1.某些字词在广告中是禁用的!根据《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一文,常用的像“最”、“第一”、“国家级、世界级”这些级别性词语、“顶尖、极品、完美”等极限词语、“名牌、王牌”等品牌词语都不可以在广告中使用哦,所以下次,再看到比王婆卖瓜还要自夸的广告,别信,是虚假宣传呐!
2.保健产品是不可以有广告代言人的!这可不是小编胡诌,是《广告法》第八十条明文规定的哦,曾经郭德纲就因代言的一款名为“藏秘排油”的保健品广告惹祸上身。并且,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真心希望不要再出现妄想靠吃保健品治病的小傻瓜了!
3.朋友圈的广告是不可以随便帮转的!根据新《广告法》规定,自然人也可以成为广告发布者,无论是否收取广告费用,只要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就构成了广告行为。这时,如果转发的刚好是虚假广告,又造成了购买者权益损害,发布者又提供不了广告主的真实信息,那么对不起了,法律规定,谁发就谁先给钱吧。
最后,小编温馨提醒~ 每个人都是信息化世界的自媒体,对于不了解的广告信息,请不要随意转发哦 。明星们作为广告的主要代言人,要肩负起社会责任,广而告之前,先试后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