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掉馅饼,不吃白不吃?
2019-09-03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又准备到咯!各位网购小行家都准备好了吗?

如今,逛淘宝、找代购成了许多人日常生活的必备项目甚至是减压方式。但网购这种事吧,像淘宝、京东这些有第三方平台监管交易安全性的还好说,像找代购,完全就是一门赌博呐。

近日,网上就有两位小姐姐因为网购的事情在疯狂撕逼,说好做彼此的“亲”呢?

事情起因是代购卖家错将价值约1000元的两瓶小棕瓶精华发货给了购买100多元口红的买家。面对这个“大馅饼”,买家一不做二不休,无视卖家的退货请求直接删号拉黑,后迫于电话轰炸重新联系卖家商议,表示一瓶已开封。卖家要求买家为开封的一瓶付钱,不然就挂上网人肉,买家则只愿意半价购买并指责卖家强制消费。


强制消费,在法律中被称为强迫交易,是指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侵犯的是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商品交易市场的秩序,轻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重者甚至构成《刑法》明文规定的强迫交易罪。其实,强迫交易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无端端被洗车还被强行收取洗车费、上门推销商品不买就撒泼、卖房搭售高价车位等,都是强迫交易的常见情形哦。

那么是否真如买家所言,卖家是强迫交易呢?

小编觉得不是,并抛出疑问三连:用都用了还谈什么交易?难道卖家还强迫你用了?你当这是试用买卖吗?

强迫交易两大要件,一是须有强迫的行为,二是违背他人意志。强迫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威胁,卖家所言的“要在网上挂出买家并发起人肉”是以买家的隐私及名誉来威胁无疑,可真是违背买家意志吗?仅从买家不肯退货及删号拉黑的行为就可以看出:买家是真的想要啊!发现货不对版还自愿自发地使用,并没有违背意志,甚至还没交易就已经擅自使用了?强迫交易问号脸:这锅我真的不背。

 

其实,这只是一个天上掉馅饼的故事,现在馅饼的主人找来了,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就跟着一起来啦。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对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具有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行使这个请求权有三点缺一不可。一,权利人必须是这个物的物权人,在代购事件中,虽说卖家是将别人的货错发给买家,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精华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因此卖家毫无疑问还是这批精华的所有权人;二,须有他人无权占有的事实,买家对精华并无权利,却擅自扣留,确有无权占有的事实;,相对人必须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这句话的意思是,被起诉的人必须现在还在无权占有着标的。综上所述,卖家是符合返还原物请求权要件的,她可以向法院提起一个返还原物之诉要求买家返还精华,对于其中一瓶精华因已使用导致返还不能的问题,她有权向买家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


条条大路通罗马,卖家不仅可以基于物权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还可以对买家主张一个名为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从上述法条,我们可以看出,构成不当得利之债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方获得财产上的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利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在本次的代购事件中,买家拒绝将卖家发错的精华退还,获得了1000元精华与100元口红之间的差价利益,卖家因此遭受了约900元的损失。同时,买家将精华据为己的这一行为并没有基于任何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法律上的依据,杠杠的不当得利啊这位买家小姐!当卖家向法院起诉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时,这位买家首先需要将尚存的完整的一瓶精华返还,根据司法实践,由于这位买家是恶意的不当得利人,对于已经返还不能的另一瓶精华,买家还需再以该瓶精华的市价为额来返还卖家相应价款。


有一点需要注意哦,根据法律规定,虽说上述两种都是卖家拥有的合法权利,但只能择一主张,选哪种呢?其实返还原物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和返还范围等方面都是有区别的,这种时候就需要咨询律师啦,律师会根据具体案情对症下药制定最优方案噢~

 

很多人会觉得,卖家发错货是本次事件的根源,卖家理应花钱买教训,承担全部过错。但在法律看来这是不公平的,没人应该承担与其行为不相适应的过多责任,卖家对结果的发生固然有过错,但买家恶意的不法侵占才是触及法律底线的,所以,以后这种损人又害己的馅饼,别吃!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春风路35-41号    电话:0756-2166610    邮箱:MAKGUTSANGLAWFIRM@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