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3年,孙中山在香港大学演讲时曾说,“三十年前在香港读书,暇时辄闲步市街,见其秩序整齐,建筑闳美,工作进步不断,脑海中留有深之印象。”
而近日,孙中山口中的“暇时辄闲步”的花岗岩石梯,居然被黑色喷漆涂污,污迹难除。据了解,该段石梯是孙中山当年每日上学必经之路,属于孙中山史迹保护范围之内。
每每看到这种文物古迹被损毁的新闻,我们感到生气的同时,更多的是叹息与心痛。近年,名胜古迹、历史文物被毁的新闻不胜枚举。近如今年四月的巴黎圣母院大火,远如前年国宝兵马俑拇指被掰盗窃案,大到为挖300万吨煤而拆掉一整片古村的山西泽州,小到万里长城上被刻的 “到此一游”,无一不是人类传承的历史瑰宝,被轻慢、被摧残的痛心证据。
名胜古迹是历史和文明的载体,是前人留下的无价财富,是中国五千年历程遗留的历史印迹,是人类社会无法再生的宝贵资源。古迹、文物保护势在必行且刻不容缓。
2013年让全国人民汗颜的埃及卢克索神庙“丁锦昊到此一游”案仍历历在目,可实际上“到此一游”每时每刻都还在上演。您知道吗?随手一刻“到此一游”可能会面临拘留的处罚哦!《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刻划、涂污等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是可能被处警告、罚款甚至行政拘留的,所以,拒绝“处处留名”,从我做起!
除去某些个人损毁文物古迹的行为,像之前闹得沸沸扬扬的为挖300万吨煤拆古村的山西泽州和为建新型社区拆古建筑群的河南新郑事件,一些单位也在“开发”声中大肆破坏传统文物建筑和古迹。《文物保护法》明文规定,对于擅自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就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作业等等的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资质证书。
而至于某些对文物、古迹造成严重损毁的行为,需要承担的就不仅仅是行政责任,而要面对刑事法律的审判!
刑法第324条明文规定的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指的是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该罪要求行为人有损毁故意,也就是说明知国家保护的文物或名胜古迹仍要加以损毁的心态, 而“损毁”的形式多种多样,如砸碎、拆除、挖掘、焚烧等方式都是不允许的。2018年西安市一男子席某在其承包地内非法挖沙,被当地考古队发现并报案,席某在公安机关告诫其该地处于渭河古桥遗址范围后仍不知悔改导致遗址遭受破坏,最后席某因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对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就算是无心之失导致其严重损毁,由于其珍贵性,也会因为过失损毁文物罪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哦。
有朋友可能疑问,在上述罪名中,怎么知道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符不符合全国重点保护、省级文物保护的对象呢?
这个问题不需要疑惑,因为2016年最高院和最高检联名出台一个司法解释,里面有一个条款称: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未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哈哈哈没想到吧,我们的文物保护就是这样疏而不漏!小编对这解释的理解就是,反正看着像文物古迹的,都可能是国家保护的,可远观不可亵玩呐,坚决不乱碰~
据统计近30年来我国消失了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这些都是历史和文明的载体,旅游业的发展、城市化的进程固然重要,但,纵有金山银山,难买文化遗产!我们每一个社会个体都应该主动和自动地加入文物古迹的保护行列,留住渊远历史印记,传承优秀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