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行不改名坐不改姓,都头武松的便是。”——《水浒传》
姓名,从不是一个简单的代号。“姓”源自客观的传承,简单的一个姓氏是同一家族血脉的渊远流传,承载了后辈对先祖的敬重感激,对家庭的热爱自豪,而“名”则是源于主观创造,体现了每个人的独有特征及父母对孩子的殷切期盼。姓名,是我们每个公民独一无二的标志,是我们人格尊严的一部分。
近日,甘肃一名新生儿因为姓“”这一生僻姓氏导致出生证明拖沓半年之久都未能办理成功,甘州区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建议孩子改姓。
毫无疑问,工作人员的行为是违法的,《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工作人员劝改姓侵犯了新生儿作为一名公民的姓名权,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我们拥有姓名权,姓甚名谁是不是绝对自由的呢?
2017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有关姓名权的指导案例。张某和吕某喜得一女,苦思冥想后为女儿取名“北雁云依”,姓北燕名云依,但就在二人欢欢喜喜去为女儿办理户口登记时却被当地派出所以姓氏不合法为由拒绝,张某吕某一纸诉状到了法院,要求判决派出所拒绝登记的行为违法。父母想为女儿起一个特别的名字,没毛病啊,怎么这都违法了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姓名权有一个专门的立法解释,法律规定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因此,确实有孩子可以不跟父母姓,比如孩子从小跟亲奶奶生活的可以选择跟奶奶姓,再比如孩子被收养了可以选择收养家庭父母的姓氏,或是有其他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但注意!个人喜好并非法律支持的正当理由哦~
毫无疑问,最后法院认为张某和吕某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实姓名权的侵犯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以下,小编想跟大家讨论两种典型的姓名权纠纷~
一是姓名的商品化权利的问题。由于名人身份的特殊性,他们的艺名、笔名或者真名,不仅承载了相应的人格精神利益,更具有可观的财产利益。这样的姓名符号如果作为商标来注册和使用,能迅速获得巨大的商业价值。因此《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美篮传奇迈克尔乔丹就为了捍卫其姓名权与乔丹体育公司打了一场持续六年的姓名商标战。起因是乔丹体育公司在中国抢先以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注册商标,迈克尔乔丹屡次主张权利最后诉至最高院,最终乔丹体育公司以侵权败诉告终。
该案的重要意义是,最高院在判决中阐明了一个标准,在适用商标法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时,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应当符合三项条件:其一,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二,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其三,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如本案中的“乔丹”二字,作为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的名字已经家喻户晓,甚至众多消费者都误会乔丹体育就是乔丹创办的品牌,这已经足以构成乔丹的先姓名权保护。这个案件对于以后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二是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最为经典的是中国宪法第一案——齐玉苓案。1990年被告陈某领走原告齐某的录取通知书,后顶替齐某到济南商校报到,一直顺风顺水,毕业后还分配到了当地银行工作。原告于2001年起诉至当地中级法院。
山东省高院在二审中经报请最高院解释,最高院认为被告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原告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山东省高院据此讨论,最后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归还其在侵权期间的既得利益(即扣除本人必要生活费后以齐某名义领取的工资)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约十万元。
姓名权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受保护的合法权益,侵犯他人的姓名权,侵权人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的侵权责任。
姓名是我们的独有标志,公民对姓名的重视和尊崇,不仅仅体现了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更承载着丰富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人文情怀,是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载体和镜像,爱护姓名,守护姓名权,从我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