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河南安阳的秦女士不慎将手机遗落在出租车,的哥将手机送回,并索要100元报酬。这引起了秦女士的不满,她将此事po上网,结果被网友大骂“抠门”和“不懂感恩”。这种丢手机的事情也不是第一次发生了,去年宁波一女孩小徐就丢失了一部苹果7手机,被大妈捡到索要2000块钱,双方约定见面地点后由于议价不成,大妈一怒之下把手机摔个稀巴烂最后以报警收场。
我们国家一贯崇尚“拾金不昧”,这是不是意味着我们要路不拾遗,或者做好事不求回报呢?今天,小编就这两个案件来跟大家讨论讨论“拾遗”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1. 丢了手机之后,手机算谁的?
我捡到当然就是我的?事实并非如此!像秦女士和小徐丢失的手机,在法律上被称为遗失物,是指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的主人只是失去了对物的占有,但不影响他们的所有权人身份,也就是说在上述两个案例中,秦女士和小徐都还是手机的所有权人呢! 这里小编给大家插播一个意外:钱!钱作为货币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如果有天看到一张一百块静静躺在街上的话,捡了,您就是这100元大钞的主人啦~注意小编说的钱只限于一张张的钱哦,如果您捡到的是钱包,钱包里的钱也还是钱包主人哒。
2.秦小姐和小徐可不可以要求捡手机的人把手机还回来呢?
肯定no problem啦!上一个问题我们已经明确她们仍是手机的所有权人,那么基于所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手机,都是妥妥哒。《物权法》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所以呢,捡到手机,我们是有义务主动将手机送回给失者或者上交到公安机关的哦,像大妈拒不交还小徐的手机,小徐是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大妈返还手机的!
3.司机和大妈捡到手机,对手机是否有保管的义务?
《物权法》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是的,您没看错,“拾遗”这回事儿,要么别做,做了就得负责!去年辽宁葫芦岛市一男子张某捡到吕某的钱包后发现没钱便随手丢弃,吕某通过监控录像找到张某并将其告上法院,结果钱包为奢侈品,最后以张某赔偿空钱包折价款2150元收场。所以呀,司机和大妈从捡起手机的那刻起,都负有守护别人爱机的责任,保护别人,也是在保护自己呀。
4. 司机和大妈索要报酬是符合法律规定?
报酬不可,但必要费用是可以的。法律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像司机和大妈,前往归还手机的车费、误工费等,都是他们可以主张的必要费用,但是像辛苦费之类的就不可能啦,如大妈提出的“不给2000元不交手机”这种荒诞要求,想得到法律的支持,完全就是痴人说梦呢。
5.如果司机或者大妈用捡来的手机消费,这行为是什么性质的?
盗窃2017年一女子刘某捡到手机后将将手机微信内存款5004元人民币转账自己账户,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及罚金2000元。同年张某捡到他人加油卡后,使用及非法套现卡内近5500元后,被抓捕并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很多朋友可能觉得这是侵占行为,其实不然。举个例子,捡到钱包把里面的钱拿走了确为侵占,因为拾得人自从捡到钱包起就合法占有钱包当然包括钱包里的钱,这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就是侵占。而微信、支付宝里的钱是手机所有人存放在其开设的账户内的钱,是由微信、支付宝平台代为管理的,盗刷捡来手机的微信支付宝,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支付宝的手段来秘密窃取他人钱财的盗窃行为。我们珠海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在二千元以上,也是说在珠海,如果捡到他人手机盗刷微信2000元,就已经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咯!
本期的普法小专栏就结束咯,天上掉的馅饼不吃,地上捡的手机也别贪呐~ 捡到东西就不还给我?告你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