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容易,守娃不易
2019-10-28

近日,一条名为这个阿姨,我为什么要叫她妈妈?的微博登上热搜,事件起因是代孕妈妈玲玲产后后悔,将孩子父亲王先生告上法庭争夺孩子天天的抚养权。最后,法院将天天判归王先生抚养,但特许玲玲每个月在社工陪同下行使探视权。

玲玲成为人生大赢家,既得到一套房子的代孕报酬,又赚了一个胖儿子,相对来说,没守住娃的王先生可就没这么幸运了。当然这只是玩笑话,法院此举兼顾法律人情,肯定王先生的监护人地位的同时考虑到玲玲的生母身份,作此判决是对天天健康成长最好的安排。

本案只是代孕现象中的个例。代孕产生的根源是国民对生育权的重视,生育权是不以生育能力的存在为前提的。可是您知道吗?中国平均8对夫妇中就有1对存在不孕不育的问题。因此为了获得爱情的结晶,还是会有不少人铤而走险选择代孕。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代孕是为了实现生育权,代孕合法吗?

对不起,不合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令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代孕不仅会扰乱我国的计划生育制度,而且是一种出卖精子或者出租子宫的违背道德和伦理底线的行为。并且!一旦代孕合法化,还可能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比如名义代孕实为“养小三”的重婚罪,“保证生男孩”背后的拐卖儿童罪、为创造“生子机器”的拐卖妇女罪,生出不健康孩子后的遗弃罪等等。

2016年广东发生的“17岁少女卖卵案”成为全国首例成功追究刑事责任代孕案。17岁少女梁某以1.5万元价格卖卵,在代孕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某诊所取卵,手术失败造成双侧卵巢破裂,重伤二级,最后该工作人员被判非法行医罪。一个花季少女从此失去了当妈妈的权利,梁某固然自食苦果,但更可恨的是这些无良的代孕机构!

 

为了消除代孕黑市场,我国在市场监管阶段重拳出击,对代孕机构进行严打严控。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只有具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才能开展人工授精服务,注意哦,代孕与人工授精是不同的,无论什么机构从事代孕服务都是违法的呢!如果不具有证书的机构帮人代孕,可能面临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和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处罚;有证书的机构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和实施代孕技术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代孕协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仍处于我国法律的灰色地带,但!2016年在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陈莺诉罗荣耕监护权纠纷一案作为我国首例由代孕引发的监护权纠纷案以其极具人性的精彩判决被纳入最高院报告,为代孕案件开创了裁判先河,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陈某与丈夫罗某为得一子,购买他人卵子,由罗某提供精子,委托其他女性代孕生育得一对龙凤胎,陈某视如己出,但七年后丈夫罗某因病去世,罗某的父母提起监护权之诉。二审法院对血缘说、分娩说、契约说、子女利益最佳说四种学说进行分类论述,最后采取了与我国禁止代孕立场一致的“分娩说”,即分娩者为母,陈某与孩子既没有基因关系,也并非孩子的分娩者,不被认可为孩子的亲生母亲。然因为陈某与子女间存在抚养教育的事实,法院将陈某确认为孩子的继父母,即为《婚姻法》事实上的拟制血亲,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双方的监护能力、孩子对生活环境及情感的需求、家庭结构完整性等各方面考虑,判决孩子的监护权归陈某,并特赋予孩子的祖父母单独探视权。

该判决书中有两句话小编记忆犹新,“本院需要阐明,将陈某与两名孩子之间认定为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表明法院对非法代孕行为予以认可……裁判虽然是理性而坚硬的,但亲情却是温暖而柔软的,在家庭关系引发的矛盾纠纷中,更需要的是亲情的温和化解,而非裁判的冷硬切割。”

 

代孕技术的运用确实违背人类自然繁殖的常态,但并不会因此造成颠覆自然繁衍规律的结果。代孕技术的成功,弥补了某些夫妇不能通过自然方式生育子女的遗憾,在这方面说,这是福音不是灾祸。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立法者应与时俱进,而不是草率的全盘禁止或完全开放,让代孕规范化制度化,使这一新兴技术真正造福人民,给所有渴望孩子而不得的夫妇带去法律的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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