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艺术照成为遗照
2019-11-04

这几天,贵阳女孩小薇自杀事件在网上持续发酵。

事件起因是抑郁症患者小薇为了调节心情去影楼拍艺术照,不料,原价两千多元的摄影套餐在影楼套路下扶摇直上变成近两万元!小薇多次与影楼协商不成最后被逼自杀。评论区一片愤慨,网友们围绕“影楼套路”和“被逼自杀”进行了热议,小编也来加入讨论大军。


 


一、 艺术照的底片归谁?

跟小薇一样,很多网友也表示自己曾被影楼宰过,最常见的套路就是底片需要按每张30-8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很多人为此多花费了几倍的价格,实在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影楼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小编提醒~ 摄影服务合同是影楼按照顾客的要求提供摄影服务,并交付相片及相应的底片,顾客给付报酬的合同,所以摄影服务合同是一种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对于底片的归属,我们需要进行分类讨论。

一是套餐内照片的底片,既为合同的义务之一,影楼自然应该按时、完整地将照片(含底片)交给顾客,影楼若拒绝交付,顾客有权提起一个名为承揽合同纠纷的诉讼要求影楼履行合同义务。若影楼造成底片损坏、丢失而难以交付的,消费者除了可以依《合同法》起诉影楼违约之外,还可以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起诉要求影楼按照损坏或者丢失底片价格的十倍赔偿注意哦,这两个方式只能择一进行~

二是套餐外照片的底片,通常影楼为了让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会超过约定张数多拍照,这些多余照片底片的归属就需要视合同或者双方约定而定啦~ 注意哦,这种约定通常会免除或者限制影楼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影楼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要在合同中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否则条款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如果您签订的摄影服务合同中,已经以加粗变色的方式标明其余底片归影楼所有,那么对不起啦,消费者仅以享有肖像权为由,要求无偿复制这些多拍的照片,对影楼来说缺乏公平性与合理性,法律是不会支持哒。


 


二、 小薇被逼自杀,影楼是否犯罪?

小薇离世前一天曾与该工作人员有过一分钟语音通话记录,同时在之前的聊天记录中小薇曾说,“要逼我吗,给抑郁症患者下套吗,安眠药我早就买好了”,以上不免让人觉得小薇自杀与影楼有莫大关联。问题来了,如果小薇真的是由于影楼的言语刺激而自杀,影楼是否要对小薇的离世承担刑事责任?

小薇虽然有自杀的念头,但没有自杀的行为,她被影楼套路消费而产生或增强了自杀的想法进而实施自杀的行为,毫无疑问小薇的死亡与影楼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我国通说认为,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危害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其刑事责任的有无应取决于是否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

此处先插播一个案例。

2007年某日,刘某因与其丈夫方某吵架冒雨爬上6楼楼顶横梁,方某多次以“跳呀,你跳下去好了”的言语刺激妻子,后刘某果真跳下,方某及时报警但刘某仍因抢救无效身亡。二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方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上述案件中,刘某在丈夫的言语刺激下增强了自杀的想法而实施了自杀行为,刘某死亡同样与方某刺激言语存在因果关系。并且,方某与刘某吵架使其爬上横梁置于高度危险状态的先行行为让他产生了注意义务,但本案中的方某明知其处于高度危险状态之中,应当预见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而轻信可以避免,仍以言语刺激,导致被害人跳楼自杀身亡,其行为已经满足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回归本案受害人小薇,根据社会一般生活经验,小薇与影楼之间的合同纠纷并不会必然导致自杀情况的发生,因此影楼并未对小薇产生刑法上的特定注意义务,同时从网上现有信息来看,影楼的行为暂不满足刑事犯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此处借鉴张明凯教授的观点“错误行为或者轻微不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成立犯罪”,小编认为影楼不至于为小薇的离世承担刑事责任,当然若随着调查深入发现影楼存在其他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就需要另当别论啦。

 

本案到此讨论完毕~虽然上文论述到影楼尚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其套路消费、强迫消费的民事、行政责任以及道义责任都是不能被免除的。生命只有一次,每一个生命都值得被善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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