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微博上有三个人的故事,阿沁、刘阳与森林,他们的纠葛让人忿恨又心痛不已。阿沁与刘阳是网红圈里的一对神仙眷侣,近日因刘阳劈腿阿沁多年好友——森林,阿沁宣布分手。网友大骂刘阳和森林的同时也对爱情唏嘘不已。
在这个渣男渣女横行的时代,小编这样的老实人无处躲藏,相信各位小可爱也跟我有一样的恐惧。不用怕!继上次的《秘笈在手,恋爱无忧》后,小编再隆重推出本文,事关分手费、净身出户及忠诚协议的法律意见,为您逐个击破分手困扰!
一、分手费该不该给?
电视剧里的分手费情节在生活中其实并不少见,想不到吧,生活就是如此狗血。以下进入情景假设专场~
1.自由恋爱型
:我这些年的青春你用什么来还?!嘤嘤嘤……
:是我对不起你,我会补偿你10万。
分手费协议说白了就是公民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具备以下三个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呢,在自由恋爱中,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的协议是不违反法律的,可以说这是每个人的自由,法律不会进行过多干涉。若这种情况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只能告诉您,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一,真决定要给分手费的,还是现结现付比较好啦!
2. 不给不分手型
:分手,放我走……
:呵呵,女人你想离开我?行啊,给我10万。
这种神奇的剧情是在无数案例真实发生的,一方以分手费作为分手的条件,另一方迫于无奈只能签订所谓的协议,后对方以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放心,只要能提供证据证明签署协议时是被胁迫的,法院就不会认可协议的效力,安全得很滴~
3. 告别小三型
:我不能再对不起我老婆了,我们分手吧。
:行,把协议签了给我10万。
:好。
如果小三将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按照协议支付分手费,咋办?男方可是自愿的哦,然并卵,还是不用给。婚外情是违反公序良俗的不正当两性关系啊,还向法院起诉,难不成是要法院公然支持婚外情合法性?就算小三觉得冤也没用,这就是破坏别人家庭的代价。
二、出轨能否净身出户?
很多人似乎理所当然地认为,出轨方在婚姻里存在巨大过错,就应该净身出户,就算不“净身”,怎么也得少分点钱吧?
并非如此!《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情况的行为时才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财产。对于婚姻中的无过错方确实有一个救济方式——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然而过错的情形也是由法律严格规定的,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暴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所以呢,精神出轨&约炮这种,确实不会对离婚财产分割产生多少影响,就算想要申请损害赔偿,也需要出轨达到同居的程度,举证也相当困难,做人真难~
三、忠诚协议顶不顶用?
法律没有规定出轨方净身出户,那咱定个忠诚协议,协议净身出户总行了吧?还真别说,这类型的案子小编也见到过很多,基本都是“我承诺,若以后再跟谁谁有任何瓜葛/若我有任何出轨的情形,无条件离婚并净身出户”,那这种协议的效力如何?各地有争议。
作为一个广东人,我们就来看看广东省的标志性案例——(2016)粤20民再15号。该案中陈某与杨某约定如一方有婚外情,所有财产及孩子抚养权都归另一方所有,后陈某出轨,杨某起诉。一审法院认可了忠诚协议的财产分割部分,判决所有财产归杨某所有,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则依法按照孩子的意见判决抚养权归杨某所有。二审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均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中院的判决书中是这么写的,“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这种限制完全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符合婚姻法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从本案中传达出的我省高院裁判意见就是:合法、符合公序良俗、自愿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当然这只包括处分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如抚养权、探视权及再婚的权利等等都是不可以用协议处分的哦),相信该案会成为本省有关忠诚协议的纠纷案件的参考标准。
急急如律令,渣男渣女绕道行!恋爱法律该普法当然得普法,可小编是还是希望各位小可爱不要为分手困扰,永远甜甜蜜蜜如胶似漆,去享受那该死的爱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