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几乎所有珠海人都“闻豆葬胆”,咋回事呢?
豆腐可能有毒!
据说,一犯人在公安审讯时交代曾将老鼠药投入某豆腐厂油锅,生产的豆腐泡现已投入市场,珠海市香洲区市监局也发出通报称涉事豆泡已在召回中。吓得小编放下了手里的牛杂豆泡???现在的人怎么回事?动不动就往井里倒毒鼠强,往河里丢农药,现在还敢在食品厂投毒了?投毒可是犯法的呀!
投毒,在刑法中称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注意哦,投毒是危险犯,也就是说像豆腐案中,不要求出现食用豆腐导致伤亡的实害结果,只要该犯人投毒的行为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就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既遂。小贴士:由于本罪极其恶劣,犯罪嫌疑人只要年满14周岁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哦。
其实不止这类突发性的投毒案件,食品安全问题一直都是大家心中久悬不下的石头。从三聚氰胺到毒大米,从地沟油到瘦肉精,不断曝光的食品黑暗真相让人们、让国家痛心疾首。今年9月11日,国务院相关部门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据行动组新闻发布会数据,截至11月29日各地公安机关共侦破食品犯罪案件875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万名。食品犯罪数量之庞大让人震惊,据报告以上犯罪嫌疑人主要涉及两个罪名,哪两个呢?跟着小编来看看~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悍马糖”,一款号称来自马来西亚的神奇壮阳糖果,销售网络遍布全国20多个省市。经送检发现,该糖中含有他达拉非及其衍生物去甲基他达拉非的西药成分,为有毒有害食品。今年10月,各地部门联动收网,10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该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和单位,只要行为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实施了上述行为,就可能构成本罪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造成一人严重残疾或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等特别严重后果的,最高可被处以死刑!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今年年初,江西省的王某,一家西饼店的店主,因过分追求口感而在制作“小麻饼”的过程中过量添加含有硫酸铝钾成分的“剑石·香甜泡打粉”,导致该“小麻饼”铝含量超标。王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犯罪行为。本罪主体也是自然人和单位,只要行为人故意生产、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物,造成严重后果,就可以构成该罪,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 注意哦,构成本罪需要造成严重后果,如果后果不严重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如果后果不严重但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的,按另一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是不是觉得上面两个罪太过相似傻傻分不清?没关系,小编告诉你,他们最本质的区别在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往食品里掺入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许会有掺入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但其毒害性是由于食品原料污染或者腐败变质引起的,其本身仍是食品原料呀。比如前面的案例,“悍马糖”里添加的是有害的去甲基他达拉非的毒药,而“小麻饼”是因为含有过量的食品添加剂而违反了食品安全规定,因此他们触犯的是不同的两罪,而且“悍马糖”案的犯罪嫌疑人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将更严重。
文章到这里本应该结束了,可是小编刚在网上还看到“悍马糖”的销售链接,想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形势,不免忧虑,提出以下小小建议:
国家方面,需要落实监管责任,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制度,加强立法与法律宣传等;生产销售者方面,农户需要增强质量安全意识,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各厂家商户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抓食品生产质量,同时,完善食品生产及存放的管理制度,承担食品安全保障责任,避免投毒事件再发生;消费者要积极加入食品安全共治队伍,树立食品安全理念,增强食品安全维权意识,对问题产品及时举报;最后还需要媒体发挥监督作用,建立食品安全质量共享信息网络,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合作,共享食品安全质量信息……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只要我们每个人肩负起自己的责任和使命,实现“舌尖上的安全”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