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发热不报告、说谎、隐瞒,也犯法?
2020-02-13

今天是2月13号,我们与“新冠肺炎”的斗争已经进入白热化阶段。

为打好这场战“疫”,多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防控政策,例如:实行社区登记制度、落实居家隔离、小区封闭式管理、道路设卡检疫等等……

这些措施基本得到了认真执行,但仍有个别群众很不乖,对疫情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防疫措施是小题大做……

 

2月9日,盘锦市的李某向其工作的商场隐瞒发热症状继续上班,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导致商场停业,多名曾出入商场的市民被隔离,现李某已被公安立案侦查。

1月26日,龙海市洪某将房屋出租后,未履行其对租客的来处及身份查实登记义务,后该租客被公安机关发现为未报备的武汉返乡人员,洪某被公安机关罚款。

2月6日,珠海市前山的陈某在居家隔离期间擅自外出,经劝说仍拒绝继续居家隔离,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处以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不就是没有配合政府的防控措施而已嘛,用不用这么认真?!

No no no,这种想法万万不能有!在疫情肆虐的期间,报个人情况、报备疫情线索及执行隔离等措施已经不是做不做随你的个人选择,而是事关整个社会的法律义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最高可处十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因此,像本次疫情中,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为,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

有仔细阅读的小伙伴可能要说,报告!发现一枚“倒霉蛋”——房东洪某,怎么他也要被罚款啊?

洪某可不是“倒霉蛋”,截至今日,多地已经明确了房东的疫情防控安全主体责任。以珠海的“十个一律”通告为例,“落实小区出租房管理责任,房东及时向社区报告湖北返珠租客情况,出租房出现疫情,一律追究房东责任”。所以呢,房东应当配合社区摸排人员核查情况,主动对租客进行查询登记,一旦发现疫情线索,必须立刻向当地疾控部门报告呀!

 

责任到这里就讲完了吗?当然没有~ 在疫情期间,拒绝执行国家提出的防控措施,还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刑事犯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今年1月20日,新冠肺炎被官宣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即本次肺炎是可以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该罪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日前,深圳市的李某在防控核查中屡次隐瞒其曾在疫情发生地居住,到深圳后曾因咽部不适就医且多次不戴口罩外出的事实,致29人被隔离医学观察,现李某已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

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它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就在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2月1日,苟某从武汉返回青海后,明知自己有发热咳嗽症状,故意欺骗走访人员,多次主动与周边群众密切接触,后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以苟某为例,他也有故意逃避防控措施的行为,但他明知自己患病还故意主动接触人群,侵害的已经不只是传染病的防治制度,更是多数不特定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已然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妨害公务罪,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噢。今年2月3日,济南市的工人邓某,因不配合公司疫情防控工作,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公司并殴打疫情防控人员与民警,已于2月12日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防控任务的工作人员身上承载的是整个社会的疫情防控重任,我们应当也必须支持他们的工作!

 

现在,很多商企已陆续复工,人流量也将大大增加,小编务必给大家提个醒:


大伙要自觉遵守政府的防控措施,少出行,不聚会,勤洗手。需要上班的亲们,若身体不适要主动向单位报备,自动隔离,确保没有可疑症状的就可以戴上口罩开开心心上班咯~

复工的商企也一定要落实好管控主体的责任哟,如若企业防疫不力,可能要面临民事赔偿责任,罚款、停业整改等行政责任,如果失职导致病毒感染的,还可能要承担上文提及的刑事责任呢!所以呢,各商企要谨遵当地政府指示,做好复工申请或者报备工作,既为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也要履行好员工去向排查以及外返职工的14天隔离观察义务,才能妥妥滴开展经营呀!

    本次推送到这里就结束啦,只要人人都切实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战“疫”胜利指日可待!祝愿疫情早日结束,实现广大网友2020年度愿望—— 春暖花开之时都能走在街头不戴口罩,繁华与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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