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娘娘的新作《安家》火爆上演,大家都去支持了吗~
该剧围绕房产中介行业展开,讲的是一家名为“安家天下”的房产中介中心的故事。孙俪扮演的女主房似锦是一个雷厉风行、专业敬业的房屋中介店长,门店另外一个店长则是罗晋扮演的温文尔雅的“老好人”徐姑姑,身边还有一群性格迥异、个性分明的中介员工……
这部剧仿佛就是我们身边的真实房屋中介职场,他们的碰撞,不仅萌生了温暖的情谊,也擦出了法律的火花~
剧情一:凶宅不凶不要钱
黄老板为了挡煞找房似锦买凶宅,还要贼凶贼凶的那种,房似锦将自己租住的刚发生他杀案的房子卖给王老板,两人尽兴而归。
敢买凶宅的人可不多呀,毕竟现实生活中大家对凶宅可都是避之不及的,那么如果真有这么一间凶宅,中介有告知的义务吗?
2016年成都张某通过搜房房天下公司的居间,与黄某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后张某得知该房租户曾跳楼身亡的真相,将黄某与搜房房天下公司双双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合同,搜房房天下公司因未尽严格调查义务须返还张某中介费。
所以,对于凶宅,中介不仅不能瞒,还需要主动核实!
有人可能会说,“凶宅”的说法迷信,我们应该抵制?其实不然,民俗文化是经过历史长期积淀并延续的,已经形成了普罗大众的认识评判,进而影响公民的行为判断。在科学上,凶宅或许未影响到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人会怕怕的呀!忌讳、恐惧、焦虑等不好的心理感受会让房屋的交易价值降低,进而违背购房者对房屋实际价值的期待,这是影响买卖合同订立及履行的重大事项。
因此,对于交易中的重大事项,房产中介自然有义务全面调查、严格搜集房屋信息。同时,如果调查出房屋是凶宅,中介也有如实披露的义务,不然就像搜房房天下公司一样竹篮打水一场空啦~(小贴士:凶宅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通常是指发生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生老病死构不成凶宅哦)
剧情二:野鸡中介你别信
于老板为了节省一个点的中介费,与房似锦撤单并与隔壁的野鸡中介“阿拉丁”签订了协议,后房子出现被法院查封的问题,于老板找“阿拉丁”解决,“阿拉丁”却称中介费里不包括这种服务。
这是哪门子的流氓托词哟!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屋中介将房子挂牌前,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因此正常情况下“阿拉丁”是完全可以知道房子上存在他权,有被法院查封可能的。“阿拉丁”作为居间人为购房者提供居间服务应当承担如实报告的义务。根据《合同法》,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仅不得要求支付报酬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阿拉丁”不知情呢?对不起这不是借口。中介机构的居间义务除了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还要维持交易的合法性及安全性,不予调查、调查不清中介便存在过错,同样需要对购房者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的呀!
剧情三:中介最痛是“跳单”
房似锦带高先生去观澜小区看房,高先生非常满意说次日签合同,结果第二天高先生表示已经直接跟房产公司签订合同了,房似锦损失了一大笔中介费。
这就是“跳单”。中介履行了提供资源并促使双方交易的义务后,买卖一方或双方跳开中介私自订立买卖合同或者另行委托他人居间。说白了就是到嘴的鸭子飞走了,实是中介最痛!
实际上,中介起诉委托人“跳单”承担违约责任,是很常见的居间合同纠纷类型。怎么样构成“跳单”呢?我们来看看最高院的指导案例——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法院怎么说~
事情是这样的,陶某与中原公司签订《房地产求购确认书》,中原公司提供的房屋销售信息后,陶某跳过中原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中的禁止“跳单”条款,中原公司起诉陶某支付1.675万元违约金。调查中法院发现,涉案房屋被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陶某及其家人通过多个途径了解到同一房源,故最后法院不认为陶某构成“跳单”,驳回了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
通过本案例,最高院明确了禁止“跳单”格式条款的合法有效性,但同时提出,“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所以呀,这衡量“跳单”的关键就是:中介履行居间服务的积极度、委托人是否利用中介的居间服务成交、以及中介的委托权限是独家还是非独家等方面综合考虑。说到底这个指导精神也是为了促进房产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保护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呀~
好了,本周的热点解析到这里就结束了,生活中处处有法律,下周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