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N号房”案件,已连登热搜榜多日。
在“N号房”里,“一起强奸吧!”是房间的日常问候语。受害女性被称为“狗”、“奴隶”和“来月经的东西”,被迫在镜头前吞咽排遗物、在自己身体刻下控制者的名字、切割自己的生殖器官,她们像任人屠宰的牲畜一样哀鸣……与此同时,高达26万人次的“N号房”会员在暗处观看,任意嬉笑,欢呼鼓掌。
这场隐秘又疯狂的剥削炼狱,让我们每个人为受害者的遭遇痛心疾首,为参与者的残忍胆战心惊。今天,我们就网上相关案情信息,从中国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本案的罪与罚。
“N号房”的多名嫌犯,已然构成了一个犯罪集团。房主“godgod”、“Watch man”和“博士”等人,组织及领导该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主犯。按照《刑法》规定,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指挥的“N号房”的全部犯罪处罚。
那么,“N号房”犯罪集团触犯了哪些罪名呢?
主要包括三类:淫秽物品类罪、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 和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N号房”中充斥着大量的自制淫秽视频,而观看的前提便是付费成为会员,这符合该罪“以牟取利益为目的”的要件。这种行为扰乱了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已然触犯了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如果没牟利,发自己的裸照可没人管得着吧?
错!日前微博上便有一位博主因为发了裸露涉黄照片被举报而向粉丝大吐苦水,她认为“自己发裸照没有赚钱,把认为美好的事物分享是她的自由”。又是一个以自由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的法盲! 小编在此提醒,即使不为赚钱,单纯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也是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刑法》所不容的!情节严重的,将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并非“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可能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国家扫黄打非的举措下,每个网友都应该自动化身扫黄小网管!
回归正题。据调查,“N号房”所涉淫秽视频,有些是通过偷拍偷录获得,有些是通过扮演警察骗取女性受害者身份信息得到的。前行为侵犯了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后行为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已经超越了法律底线,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与 招摇撞骗罪。
除了以上犯罪事实,“N号房”中最十恶不赦的便是其犯下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N号房”公开受害者身份信息供人娱乐、囚禁女奴、强迫女性自残、直播诱奸强奸、强迫女性甚至少女自慰的各类视频,已然分别触犯了我国刑法上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猥亵罪 以及 猥亵儿童罪!
这里,小编要跟大家重点讨论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注意哦,这里的儿童是指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侵害对象不仅可以是女童,也包括男童。由于儿童对“性”尚未形成正确的辨别力与判断力,因此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或胁迫,即使儿童同意也没用,只要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传统的“猥亵”主要包括抠摸、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方式,可随着科技的发展,猥亵儿童的魔爪从现实伸向网络。您知道吗?不接触也能构成猥亵儿童!
来看最高检指导性案例——2017年骆某猥亵儿童案:骆某通过QQ恐吓威胁13岁女孩小羽拍摄裸照供其观看,一审法院认为通过QQ软件获得裸照的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检方抗诉,二审法院认定骆某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判处骆某有期徒刑二年。案例中的骆某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他的恶行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理应接受法律的审判!
“N号房”犯罪集团罪恶累累,人神共愤。本案还有另一受谴责群体——26万名会员。他们在近2年的时间保持缄默并享受罪恶的“帮凶”行径让人细思极恐,韩国女性人人自危。迫于群众请愿青瓦台公开所有会员真实身份的压力,某些人群起反抗大言不惭,称这是受害者的错,自己无罪。
真的无罪吗?
据“N号房”卧底记者描述,“N号房”的门槛很高,除了缴纳高额会费,自己的犯罪证据才是通行证。会员需要主动上传淫秽视频才能安然在“N号房”中待下去,而只有真正上传和参与了这些令人发指的性剥削视频的会员,才会被邀请加入最高级别的N号房。这就意味着,有很大一部分会员曾经主动上传过淫秽视频,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甚至有部分高级会员可能涉嫌侵犯女性人身权利类的犯罪。
同时,根据网上信息,“N号房”中还会有性剥削视频预告、性侵直播等模式,也就是说会员完全有可能线上参与这些恶行。我国刑法规定,如果明知道他人要去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行为,还故意为其提供金钱的资助或者言语上的鼓励建议等等的帮助行为,将与参与强奸、猥亵的实行犯成立该罪的共同犯罪,以帮助犯定罪处罚。所以说,这26万会员,不仅要接受道德的谴责,在法律的层面也难逃“帮凶”之名!将犯罪包装为消费的行为,是建立在侵害人权、违反法律的基础上获得的快乐,是同样的罪大恶极!
是受害者的错吗?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每每有性侵事件的发生,受害者有罪论总会像幽暗角落里悄然生长的藤蔓一般扼住受害者的咽喉,阻止她们发出求救的声音。
在臭名昭著的韦恩斯坦性侵案开庭的那天,纽约最高法院门口,上百位女性集结蒙眼高唱,
“我们所受的虐待是你们看不到的暴力,
错的不是我,
无论我身处何处穿什么衣服,
强奸犯就是你……”
是的,错不在受害者,错的是犯下罪恶的恶魔!
小编呼吁,有类似遭遇的受害者,不要恐惧,不要隐忍,勇敢地说出来,法律会保护你,大家都会一起守护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