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做一根被割还替人打call的韭菜
2020-04-10



有言道,生而为人,皆为韭菜。对韭当割,人生几何?

近日,瑞幸割韭菜惨遭滑铁卢,自曝虚假交易22亿,美股一片绿油油,只剩那一地韭菜惹人怜惜。

然而次日,瑞幸竟然爆单了!不仅爆单,还一跃成为某些网友口中的割洋韭菜请国人喝咖啡的“民族之光”…… 恕小编直言:难道我们不也是被割的一员吗?


 


先普及一下背景知识。

割韭菜什么梗?众所周知,只要不将韭菜的根挖出来,韭菜可以在被割后源源不断再生长进而再收割,这就好比在证券市场中,为了套利人为操纵证券及股票价格,使散户做出错误判断而受有损失,这种损失不是基于正常的市场波动导致,散户的钱就像韭菜一样反复被收割的尴尬境况。

说瑞幸“割洋韭菜”,是因为瑞幸有着美国最大资产管理公司贝莱德资本的1.25亿美元融资,并在去年以6.95亿美元的融资规模成功在美国上市。要知道,自瑞幸在中国营业以来,便以其1.8折,2.8折的超低折扣优惠闻名,而今瑞幸自爆虚假交易22亿,网上进而出现一大片“割资本主义韭菜,薅资本主义羊毛,补贴国内消费者”的言论。

这样就是“民族之光”?非也!具备全局眼光,透过现象看本质,才能避免成为一根被割还替人打call的韭菜!

 

这里有个关键词:虚假交易,顾名思义是指不真实的交易。这在经济市场上一直是抵制的,也是我国法律所不能容忍的恶劣行径。要知道,上市公司虚假交易常常引申出财会报告造假的问题。

曾经的能源大鳄安然公司,便因2001年财务造假丑闻从名列《财富》的“美国500强”第七名沦落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企业,最后落得公司破产,前CEO获刑24年的下场,而帮助造假的安达信会计事务所也因此名誉尽失,闻名世界的“五大”会计事务所之一就此黯然退场。

虚假的财会报表给人以误导,不仅不利于公司的运营发展,更会损害股东及其他利益者的利益,还将扰乱我国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证券金融市场秩序,导致的社会公众对经济市场赖以维系的运作机制的信赖基础缺失,进而危害国家的市场经济建设。

 

反观瑞幸,且不说瑞幸的机构投资者中有众多如大钲、愉悦、君联资本和中金等中国投资公司,瑞幸作为中概股在美市上也受到很多国民及华人的青睐,瑞幸暴跌,同胞们同样损失惨重啊!同时,瑞幸丑闻也让众多无辜中概股跌停,这已经严重损害了本土企业的海外声誉…… 国人不仅在亏损金钱,还在透支着信誉!这还是“民族之光”吗?千万别做被割还替人打call的韭菜啊!

 



对于瑞幸财会报表造假的恶劣行径,4月3日,中国证监会已对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表示了强烈谴责,并声明会依法核查,坚决打击证券欺诈行为。

美股中国也能管?

是的呢,这得益于新《证券法》赋予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长臂管辖权”。新《证券法》规定,即使是在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只要扰乱中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也将受到《证券法》的追责哦!


这里有一个关键词: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指发行证券的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次瑞幸事件的刘剑,是瑞幸的首席运营官,即高管,是必须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哒!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披露虚假财会报告的,在我国将面临多层次全方面的追责。



民事方面,赔偿责任免不了!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证券法》第八十五条)

披露虚假财会报告,不仅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就连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话,也可能要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方面,高额罚款跑不掉!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虚假财会报告将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除了被责令改正及给予警告外,还将处以100万~1000万元的罚款!

如果是在证券发行的财会报告中造假,危害程度更甚,面临的处罚也更为严苛,今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更是将欺诈发行证券的行政处罚金额加强了几十倍!尚未发行证券的,最高处罚金额由原来的“六十万元”变为“二千万元”;已发行证券的,最高处罚金额由原来的“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五”变为“非法所募资金金额一倍”!举个例子,某上市企业IPO融资10亿,以往面临5000万处罚的话,如今可能面临10亿的巨额罚款!处罚力度之大让人咋舌!

 


最后是刑事方面,刑事追诉风险高!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未依法依规履行重要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如果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不仅要面临上述行政责任,更将触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本罪规定的可立案予以追诉情形有足足八种之多!例如情形一、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情形二、虚增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情形三、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这些情形都是可以予以立案哒!

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针对的就是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中造假的行为。一般来说,投资者们都希望能火眼金睛挑中一个经营状况好、效益高或者资本雄厚的优质公司,而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及募集办法便是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最直接途径,如果在这些文件上弄虚作假,欺瞒公众,届时投资者即使再怎么眼光毒辣也于事无补呐。造假后果之严重显而易见,所以只要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中有严重的造假或隐瞒情形都可能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像本文主角瑞幸,2019年5月在美国上市,现爆出2019年二季度至四季度期间虚增了22亿人民币交易额,造假时间贯穿发行前后,在中国法领域已然触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给投资者们大写的心疼……

 



惜字如金的前总理朱镕基,曾在2001年为上海、北京国家会计学院相继题下不做假账的校训。20年后,财务造假的违法犯罪行为居然被冠上了“民族之光”的盛名,实在让人汗颜……

正如著名财经作家吴晓波所说的“认可商业之美”,在证券市场中我们也同样要认可“证券之美”而前提便是能分辨并旗帜鲜明地抵制丑。法律是我们永远的旗帜,知法守法,实现证券之美,才能展示真正的民族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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