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小长假在不知不觉中过去,大家都从假期模式调整过来了吗?节后工作第一天,我们一起来看看五月有哪些新法新规开始实施?这些新法新规又会对企业产生什么影响?咱们来一探究竟!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并上调,未达新标准企业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2018年4月4日,税务总局颁布《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5月1日开始执行。
《通知》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以下和80万元以下统一并上调至500万元,并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具体条款如下: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二、增值税税率下调了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8年5月1日开始执行。主要内容如下:
1、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将原本17%、11%的税率分别降低为16%、10%。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将原本11%的扣税率降低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的农产品,按照12%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4、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前述第4条所涉货物、销售前述第4条所涉的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5、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前述第4条所涉货物、销售的前述第4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三、“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特定严重失信人将限制乘飞机、火车
2018年3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证监会、铁路总公司联合颁布《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关于失信人限制乘坐火车意见》)、
《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关于失信人限制乘坐民航意见》)。这两份《意见》出台后,失信人出行将会受到限制。
根据两份《意见》,有以下情形的,将会一年内被限制乘坐民航或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包括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
在一年有效期内,其法定义务履行完毕的,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民航局/铁路总局移除名单:
1、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到期债务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
2、在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3、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4、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
5、证券、期货违法被处以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
6、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的;
7、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限制乘坐火车高级别席位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相关部门加入本文件的,应当通过修改本文件的方式予以明确。
失信人名单收集方式:
各部门收集违规信息并将其归集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再推送至铁路总局/民航局。民航局以及铁路局会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公布名单,7个工作日内被执行人可向相关部门提出异议,期满后,名单开始执行。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开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7年10月30日颁发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将在2018年5月1日开始执行。申报比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对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票表税比对,并对比对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下面是增值税票表比对规则:
五、快递企业泄露用户隐私将被追责
2018年3月2日,国务院公布《快递暂行条例》(下称《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安全制度,包括寄件人交寄快件和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等;同时,《条例》完善了快递服务规则,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包括明确快件收寄规则、投递规则;细化无法投递、无法退回快件的处理规则和快件损失赔偿规则;
此外,《条例》还专门规定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快递企业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违法行为,需承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海关总署出台TIR试点细则,明确试点口岸、发证机构等关键细节
2018年4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启动实施TIR公约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0号),明确中国TIR运输试点口岸为霍尔果斯口岸、伊尔克什坦口岸、二连浩特公路口岸、满洲里公路口岸、绥芬河口岸。
公告同时明确,中国TIR运输的担保、发证机构为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中国TIR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发证机构为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汽车运输研究中心。
按照公告要求,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在收到海关发出的索赔声明(声明包括TIR证号码、需缴纳的进出口税费及滞纳金的款项计算明细、索赔原因、基本情况说明,以及TIR证相应凭单复印件等信息)后,应当在声明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将要求款项交至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