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车主注意!
2021-08-02

:去哪儿呢?

:捎我一段呗!

上车~


这样的对话基本每天都在我们的生活中进行,“搭便车”这事儿,你来我往,是人们相互沟通和增进感情的方式。

本来妥妥的一件好事,可若是发生交通事故了呢?

 



事故的发生必然带来责任的承担问题,那这趟“便车”可就从一般的情谊行为上升为法律问题了。毋庸置疑,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要按事故责任比例对乘客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像这种完全不收钱、就凭着一腔好意的无偿搭乘行为,若还要求驾驶人对无偿搭乘的乘客尽到严格的注意义务,完全赔偿搭乘人的损失,未免有点寒了驾驶人的心,以后谁还愿意好意载人呢?

所以,咱号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特地对这种基于好意而无偿搭载他人的“好意同乘”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接下来,一起来感受一下广东首例“好意同乘”案件呗。

2019121日凌晨,戚某无偿搭乘梁某驾驶的小轿车,行至广州市从化区某路段时,梁某驾驶小轿车撞到路上一个障碍物后发生事故,戚某因此造成十级伤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梁某负全责。后戚某起诉梁某及公路管养中心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9万余元。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搭乘戚某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属无偿搭乘,且不存在无证驾驶、醉驾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情况,符合《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应减轻赔偿责任;公路管养中心未及时发现并清理公路上的障碍物,未尽到相应管理和保障义务;戚某未系安全带存在过错。最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对本案的责任划分,由梁某承担50%责任、公路管养中心承担20%责任,戚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


好意同乘是我国民众友好温暖、互帮互助共建和谐社会的表现,符合我们国家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及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捎人一程是好事儿,但不能因为做好事就免除驾驶人对于乘客的安全注意义务呀!为了不让“搭便车”好事变坏事,各位司机大佬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安全行车,对乘客尽到安全提醒的义务~ 而蹭车的小伙伴们,也要自觉戴好安全带,注意保持车内卫生整洁,切勿干扰司机开车。

最后给广大车主提个小建议,既然好意同乘的风险是必然的,那我们能做的就是降低为同乘者“买单”的风险~ 现在大家购买的险种对同乘人员的保额一般较低,若发生事故远远达不到保障的效果。据小编了解,很多保险公司其实都有推出同乘人员的高额保障险种,几百元就可以将每个乘客座位的保额提升至几十上百万,为了保障同乘人的权益,降低咱捎人的风险,建议大家购买车险时还是应该尽量选择高保额的同乘人员意外保险哦!如果你刚买过保险,忽略了这方面的服务,可以联系保险公司续保噢!但关键是要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不明白的可以咨询律师,古柏律师与您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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