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母案”之“于欢家人非法吸储案”于2018年11月14日在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截至今日,“辱母案”的发展仍备受着广大网民的关注。个别网民对“于欢及其家人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受害者变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被告人”的质疑发表出“这里面存在打击报复”的舆论。
案情回顾:
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公司)的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高利贷欠款未还清,在其公司的办公室内被十余人限制人身自由催要欠款,期间于欢及其母亲受到极端侮辱,于欢刺伤四人,其中一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2017年5月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通报于欢案处警民警不涉嫌渎职犯罪但已对相关民警作出党政纪处分;6月23日,于欢因涉故意伤害罪,二审法院判定有期徒刑5年。2018年6月29日,吴学占等15名催债人员因涉黑社会性质犯罪,二审法院分别作出量刑。2018年11月14日,苏银霞等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法院分别作出量刑,目前处于上诉、抗诉期间。
本所根据媒体所提供的信息,及研读了高唐县人民法院的官方判决内容,基本认为苏银霞等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罪并不无道理。
苏银霞等人分别经营源大公司、赛雅公司以及收购回来的正典投资公司。正典投资公司未经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通过散发宣传单、带投资者参观公司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非法吸收50多名受害者的存款,共计人民币2500万余元,该款项主要用于源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清偿债务等,并非个人占有。因此,苏银霞等人的犯罪行为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适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要件的集资诈骗罪。苏银霞等人从民间借贷发展成金融犯罪的情况在近些年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已属老生常谈之事,对筹资“底线”的“无知”为其主要导因。
于母从一个不幸而再走向另一深渊,究其个案而言不外乎就以下两点:
1.因失信而无法获得正常渠道的贷款。据媒体报道,苏银霞和源大公司为解决公司经营困难,分别向个人、企业以及银行借款。因多次未履行诉讼判决,苏银霞和源大公司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名单,无法获得银行等正规渠道的贷款。于是,苏银霞和源大公司铤而走险向经营投资公司的吴学占借款本金135万元,月利息10%的高利贷。无法还清的债务就成为于欢案的导火线。
2.东墙补西墙的违法经营模式。苏银霞等人为了早日还清公司债务和维持公司的经营,通过源大公司收购的正典投资公司,未经金融管理机构的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500万余元。
因此,社会主义的法治天平永远都是公正的,谁要是刻意侵害社会的利益,或者个人的利益,终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受到相应的惩罚,前者“公权力”如是,或者“普通社会公民”诚然。让苏银霞等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对50多名受害群众的民事赔付理应为司法机关的正当行为。
案件背后反映的社会问题,中小企业融资难,民营经济对于经营的关键血液在面对经营“意外”时,没有得到有效途径的补充。在钢铁产能过剩的大环境背景下,源大公司作为主要经营钢铁材料的民营实体企业,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来看,向其贷款意味着需承担很高的违约风险。如何解决类似源大公司这种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习近平同志,在最近“民营经济座谈会上的讲话”针对该等问题的解决,给予了高度充分的重视和意见,我们深信,“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等问题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但是,作为经营者,必须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只有做一个不“法盲”,多关注,才是正途。
本所唏嘘与同情的同时,劝广大经营者或投资者,务必“融资谨慎”、“勿越底线”,尤其悬于颅上的规管金融犯罪的三把利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
作者:麦柏林律师(广东古柏律师事务所主任,金融经济类犯罪与防控板块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