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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各大媒体跟踪报道的“普吉岛杀妻骗保案”引起社会持续关注。据新京报报道,天津男子张某给妻子购买3000多万元的保险后,带着妻女去泰国普吉岛旅游,并在一家私密性较强的别墅酒店将妻子残忍杀害,后伪造现场向岳父母谎称“妻子溺亡”。目前,泰国警方表示已控制张某协助调查,天津警方也表示对张某涉嫌诈骗已立案调查。
事情发展到今天仍在进行中,关于能否引渡张某回中国受审、保险公司与张某之间或者张某对保险公司是否存在保险诈骗行为、张某妻子是否知情巨额保险单、张某能否作为保险受益人获得巨额的保险赔偿等问题,我们还待官方媒体继续跟踪报道。
案例延伸的法律问题:
(一)张某被引渡回中国受审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1993年,中、泰两国签署首个双边引渡条约。本案中,中国公民在国外杀害中国公民,我国依据“属人管辖原则”拥有本案的管辖权,但是,泰国也可以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对本案直接管辖。国际引渡是国家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所以,本案未来是否能引渡回国立案审查,仍需我国司法机关会同外交部与泰国相关部门交涉之后才能得知结果。根据条约明确规定拒绝引渡的情形,本案并不属于拒绝引渡情形,所以张某仍存在被引渡回中国受审的可能性。
(二)若张某已在泰国审判执行完毕,我国侦查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对外国判决的消极承认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目前,天津警方已对张某因涉嫌诈骗立案调查。若张某在泰国审判并执行完毕回国,虽然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已经经过最长追诉期限20年,但是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张某追诉的,可在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之前,依法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待核准之后对张某依法追诉。
(三)若人寿保险合同是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代签,且被审核通过,那么保险公司在杀妻骗保案中的存在相当于推动者的角色。
出国前,张某给妻子购买多份以张某为受益人的人寿保险,保险金额总值高达3000多万,利益熏心,足够令人怀疑张某妻子的死亡与张某存在必然的联系。被保险人栏目签名的真假,司法鉴定之后即能知晓。保险公司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涉嫌保险诈骗罪、职务犯罪,这是天津侦查机关侦查的重要方向。若保险公司审核更严谨,回访真实有效,流程复杂,或许能避免张某妻子的悲剧发生。
近几个月,“骗保”案件的频发,引起社会持续关注。从10月的,湖南男子为骗保还网贷伪装坠河假死,妻子信以为真带着一双儿女水库自杀。再到11月的,央视《焦点访谈》曝光沈阳两家民营医院通过雇“病人”虚假住院、伪造病历来骗取医保基金。直至,普吉岛的“骗保杀妻案”的发生。
骗保缘何频发?不管是商业保险的赔偿金还是国家的社会保险基金,近几年来总被犯罪分子以不同的形式、手段骗取。这里面不仅存在犯罪分子对保险行业的漏洞抱有侥幸心理,而且还存在监管部门的失职问题。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故意伤害自己或者他人,不仅使自己诚信失守,而且会面临牢狱之灾。我国法律对骗保行为有以下三方面的处罚手段:一是行政处罚,依照《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是民事赔偿,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是刑事处罚,根据《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规定,对达到立案标准的应立案追诉,若为实施保险诈骗而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应数罪并罚。
监管部门应盯紧保险基金的“钱袋子”,预防公民的财产流入非法之徒的“裤腰子”。
作者:麦柏林律师(广东古柏律师事务所主任,金融经济类犯罪与防控板块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