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百万有风险,企业维权需谨慎
2024-02-06

最近,一份江苏某公司发布的100万悬赏公告”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公告称,该公司发现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故决定向社会公开征集其在担任公职期间的违法犯罪线索,并承诺若线索经核实并导致大队长被追究刑事责任,将给予线人10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资助。

针对该份公告,有观点认为,企业通过悬赏方式公开征集线索,有助于促进社会监督和公共利益的保护;也有观点指出,这种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道德争议。



首先,从形式上看,企业发布这样的悬赏通告并不违法。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理论界存在争议,主要有“单方允诺说”和“要约说”两种观点。不过,在实践中,一般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相对人完成指定行为时,所附生效条件成就,该单方法律行为生效,在悬赏人与完成指定行为者之间成立悬赏广告合同之债。

我国民法典第499条也确立了悬赏广告的基本原则,即悬赏人通过公开声明的方式,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则有权请求悬赏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其次,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系公职人员,企业提到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属职务犯罪范畴,牵动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有权对其履职的公正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该对公民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如果查证属实,应当依法处理。

但是,从内容上来看,该悬赏公告内容涉及到了具体个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并且用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有关措辞,在公共场所发布,会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如果最后核实该公职人员没有相关违法行为,而只是该企业猜测或者故意捏造的,则该企业可能面临名誉权侵权的风险。

 


针对这一事件,相关纪委监委已经介入调查,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我们应该保持中立的态度,避免过度猜测或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

古柏律师提醒大家,法律不提倡通过悬赏征集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种行为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争端和误解,甚至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相信绝大部分的公职人员都是廉洁奉公、尽职尽责的,个别违法乱纪的行为不能代表整个公职人员群体。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我们也要以事实为依据,尊重法律程序,共同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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