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即代购者基于友情、亲情或者利益关系,代人跑腿,购人所需的行为。有学者认为,最早的境外代购者是汉代“丝绸之路”的开拓者张骞,其奉汉武帝之命凿空西域,带回汗血马、葡萄、苜蓿、石榴、胡麻等物种到中原,促进了东西方文明的交流。直至今天,代购行业已成为中国零售业重要的组成部分。
近几年,代购者利用互联网的优势、物流运输的方便以及消费者的信任将代购行业做得如火如荼,但这庞大的代购群体里,有一些狡猾的代购者,利用法律的漏洞,赚取巨额的差价利益。
2018年7月18日,广东珠海淘宝卖家游燕因代购走私价值1140余万元的服饰,偷逃300余万元税款,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走私普通货物罪,游燕被判刑10年,罚款550万元。
同年12月13日,广州海关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两起通过跨境电商方式走私的典型案例。两起案件涉嫌走私鲜活海鲜17万余只、奶粉62万罐,涉案走私价值达人民币1.68亿元,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17人。
代购者因为代购而触犯法律的现象并不是个案存在,其中,个人代购更是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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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历时五年,历经四审的《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该法从出台到实施,影响了整个代购行业、物流运输行业的现在和未来,它不仅规范代购者的销售行为,而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告诫代购者
近几年,代购者的销售渠道多种多样,从小范围的微信朋友圈、QQ群到大范围的微博、直播平台以及淘宝、京东、唯品会等电商平台,可用“无孔不入”来形容他们销售渠道更为不过了。
(一)合法经营代购事业,勿以恶小而为之。
无论你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只要你是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你都属于《电子商务法》所规范的主体。
代购者应明哲保身,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向消费者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此外,《电商法》还明确禁止了电子商务经营者默认搭售、大数据杀熟、刷单、刷好评、擅自删差评、无故拒退押金、泄露用户隐私、快递无限延期等行为,如有违反,最高罚款50万元。
(二)正确引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消费者多数通过非现场形式(如网络渠道)了解和购买商品,时有消费者因为实物与宣传不符而与代购者发生争议的事情发生。所以,代购者可向专业人士了解《电子商务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的规范指引,勿作虚假宣传,真实评价商品信息,避免不必要的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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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醒消费者
(一)如何区分代购和走私。
代购合不合法主要还是看是否申报和缴纳税款。
根据我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从2019年1月1日起,年度交易限值由每人每年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从2000元提高至5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免关税。
(二)境外旅游消费需注意数量。
提醒消费者境外购物时不仅要考虑到金额问题,还要考虑到数量问题。以烟酒制品为例,旅客买手信赠送亲友不是逃避税款的理由,旅客每人从港澳地区免税携带香烟200支(一条)、其他地区400支(两条);每人从港澳地区免税携带12度以上酒精饮料一瓶(0.75升以下)、其他国家2瓶(1.5升以下),如超额,就需要补缴税款了。
奢侈品包包等贵重商品慎重承诺他人代购回大陆,一旦被海关查出,轻则补缴巨额税款,重则触犯走私类犯罪。特别注意,手机、相机、笔记本电脑并不属于免税的商品。
(三)注意维权。
1.遇到代购欺诈事件。
从法律上看,代购欺诈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民事权利,而且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情节严重,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若情况属实,代购欺诈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果确实构成违法,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2.涉嫌假冒伪劣产品的纠纷。
消费者需要举证证明两个问题,一是,谁在何时以何种价格卖给了我何种产品;二是,这个产品确实可能涉嫌假冒伪劣产品。
3.追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例如天猫、淘宝、京东、唯品会等电子商务平台的审核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追究其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的实施,不仅规范了电商代购行业的经营行为,而且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边缘,利益往往与风险同时并存,消费者只有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才是对自己最保障的选择。
作者:古筝律师(广东古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房地产与家事板块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