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我想你了!
2019-01-07

我们在前期《这“费”那“费”,请你多留心》的热点分析中提到近年来最热潮概念——共享经济。在这个大背景下,网约车平台推出的顺风车、网约车等交通工具日益受到民众的青睐。近年来,神州、滴滴、优步、嘀嗒等网约车平台如雨后春笋一般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他们为了抢占用户资源这一块大蛋糕,曾推出多项优惠活动。正如俗话所说,创业容易守业难,网约车平台的运营和监管问题在日常生活中逐渐暴露。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对被告人钟元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实在这个案件发生之前间隔100多天,空姐李明珠也因乘坐滴滴顺风车被司机杀害。两起案件的相继发生,引起大众对网约车平台不信任和失望,同时暴露了整个网约车平台行业的监管问题。

一、重新认识网约车平台。

网约车平台的主要业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以下简称“顺风车”)。两者的区别在于其与网约车平台的关系。

(一)根据我国司法判例分析网约车、顺风车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关系。

我们从裁判文书网查找到的100多份有关“顺风车”、“网约车”的判决中了解到,大部分法官对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的关系倾向于雇佣关系的方向。从雇佣关系的法律角度分析,网约车司机将车辆信息和个人信息提供给平台,由平台统一管理(不仅限于收集客户信息、计价规则、分配任务、路线定制、从路费中抽取服务费等),网约车司机履行任务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而对于网约车平台与顺风车司机的关系,法官更倾向于居间服务关系的方向。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了解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不归本法约束。目前,我国立法关于顺风车业务管理的规定存在空白。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免除平台的责任。

(二)对于顺风车、网约车侵权的行为,能否追究平台责任。

大部分法官认为,平台给顺风车司机、乘客提供的是居间服务而不是承运服务。合乘提供者捎带合乘者出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合乘者向合乘提供者支付一定的合乘服务费用,该服务费用于分摊出行成本,远远低于出租车或网约车费用。平台向合乘提供者收取一定的信息服务费,也远低于专快车的服务费。因此,合乘相关责任义务应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若是因为平台提供的虚假信息而利益受损,乘客可以追究平台相应的责任。

而网约车(包括网约出租车、快车、专车、豪华车等)在与乘客的服务协议里说明,平台参与方在网约车服务提供区间内,对侵权责任人、违约责任人无力赔偿或在合理时间内未赔偿的情况下,可以按其指定的安全保障产品内先行垫付等服务,事后有权追偿相应的责任人。所以,乘客可追究平台相应的责任。

二、不管是平台、驾驶员还是乘客,都应对自己所面临的风险做好保障措施。

平台在追求利益的同时,还应加强平台的监管。一是明确平台与驾驶员、乘客的关系,使用明确的标志性话语告知驾驶员和乘客所面临的风险;二是优化平台系统,多环节多部门核实驾驶员和乘客的真实身份,保密客户信息,如手机号码二次处理、头像清晰处理等;三是安全问题,如车内安装远程监控、紧急报警按钮,乘客上车后平台第一时间核实各种安全信息。

对于驾驶员,不管你是提供顺风车还是网约车的服务,应规范行车,若顺风车司机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作为网约车运营发生交通事故,将会被保险公司的合法拒赔。

对于乘客,面临的最大风险即是交通事故的伤害以及受到伤害后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赔偿问题。然而,如果搭乘人明知司机存在醉酒、无驾驶执照等非法行驶行为,仍执意搭乘的,搭乘人则将面临自行承担相应损害后果的风险。所以,乘客应谨慎选择搭乘服务。

对于网约车平台行业的发展,不仅需要平台自身的努力,还需要政府、社会、群众的共同监督才能越来越好。虽然我们曾对他的监管漏洞倍感失望,但我们仍希望他能在整改后重新上线,更规范、更安全的回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替我们分担钱袋子的压力。


作者:麦柏林律师(广东古柏律师事务所主任,金融经济类犯罪与防控板块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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