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消费者权益保护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7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解决传统消费领域不足以及新兴领域消费问题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保障。
长沙市民李女士,6月去旅行前,与好友一起在平台订酒店,结果两台设备在同一时段看同一家酒店,价格却不同,“我们5个人,要订2间房,想着分开订能多用优惠次数。之后再去哪儿平台一搜,一样的酒店,我手机上看的价格是705,朋友的只要631元,挺吃惊的。”
在2022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公布的互联网“大数据杀熟”问题调查中,七成受访者认为“大数据杀熟”现象频发,六成表示曾被不同平台“大数据杀熟”过。可见“大数据杀熟”现象屡见不鲜,消费者普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电商经营者的侵犯,因此惩治“大数据杀熟”行为乱象已刻不容缓。
1.“大数据杀熟”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侵犯。广泛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是“大数据杀熟”的基本特征之一。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消费者对其个人信息享有控制权。因此,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其个人信息,涉嫌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
2.“大数据杀熟”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差别定价是“大数据杀熟”的另一个基本特征,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商家会向消费者隐瞒可能出现的价格差异,进而使消费者误以为自己的付款价格与其他消费者的付款价格相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大数据杀熟”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犯。商家通过隐蔽性的差别定价使消费者认为自己是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与商家进行了对等交易,或者借助“用户画像”对高意愿消费者收取与商品或服务实际价值不符的高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包括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因此,商家对差别定价的隐瞒还涉嫌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为营造绿色消费环境,针对这一消费乱象,《条例》作出规定:
“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条例》第九条
现行法律正逐步健全消费者的救济权利机制,《条例》首次对差异化定价进行规范,明确了差异化营销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为前提,彰显市场公平。
同时,消费者要增强数据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首先,消费者应了解个人信息被跟踪、收集的实际风险。在使用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时,提前设置手机隐私保护,认真阅读各类APP授权条款,谨慎授权个人敏感信息,有意识地保护个人信息。其次,消费者网络消费时应提高对价格的敏感性。在付款前后,进行横向纵向多方位比较,提高主动发现商家“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意识和能力,避免被侵权但不自知的情形。最后,消费者应及时保留被“杀熟”的证据。在发现经营者的“大数据杀熟”行为后,通过司法程序、12315等平台或渠道积极主动维权。
古柏律师事务所也将切身理解消费者处境,竭诚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