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孕被诉撤销婚姻,难题何解?
2024-08-29

在婚姻的殿堂中,承诺与理解是维系关系的基石。然而,当现实与期望产生冲突时,一些家庭矛盾便可能激化。今天,我们就从一起因妻子因病不能怀孕而被丈夫起诉撤销婚姻的案例出发,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法律常识和道德启示。




一、案件经过


1.病史情况:

•2017年,周某被确诊为卵巢囊肿,并在医院接受手术,术后住院5天,出院后未有复发或后遗症。

•2021年10月,郭某与周某经人介绍认识,并迅速确定恋爱关系。期间,周某未告知郭某其曾有卵巢囊肿的病史。

2.结婚与检查:

•2021年12月31日,两人回老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进行了婚前医学检查,结果均显示正常。

•婚后,两人共同前往广东工作并生活。

3.病情复发:

•2022年7月,周某因身体不适,在多家医院进行检查与治疗,后被确诊为成人型双侧卵巢颗粒细胞瘤,治疗需切除子宫和双附件。


二、案件争议点

郭某主张周某在婚前未如实告知其患有影响生育能力的疾病,且该疾病对其造成了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故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三、法院判决

1.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婚前医学检查主要针对严重遗传性疾病、特定传染病以及某些精神类疾病。然而,周某所患的疾病并不在这些疾病的范畴之内,其病症不具备遗传性、传染性或不可治愈性等关键特征。对于何为"重大疾病",除了依赖医学标准外,还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评估该疾病对婚姻生活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而决定是否应撤销婚姻关系。

2.判决结果

法院基于《民法典》相关条款,认为周某的疾病不属于应当告知的重大疾病范畴,且婚后无复发或后遗症,故不具备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

法院还指出,审理撤销婚姻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准予或不准予的依据。郭某作为疾病患者的配偶,只是一时无法接受妻子患病事实,应给予妻子更多的信任、关怀、体谅和包容,共同努力经营夫妻关系,因此判决驳回郭某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本案不仅重申了婚姻法律关于重大疾病告知义务的规定,更强调了婚姻关系中情感理解与支持的重要性。它提示我们,在婚姻面临挑战时,应基于真爱、尊重与包容,共同面对,而非轻言放弃。


婚姻是一场漫长的旅程,需要夫妻双方用心经营、共同守护。在面对困难和挑战时,我们应多一些理解、支持和包容,少一些抱怨、指责和逃避。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婚姻之树常青,让爱情之花常开不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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