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券“代币”风波
2025-01-10

近日,长春一公司因以消费券代替现金工资发放而引发社会热议。该事件所涉公司员工反映,辛苦工作后收到的并非现金工资,而是一堆限定使用的消费券;消费券面值从10元到100元不等,且只能在公司指定的商场消费或用于缴纳物业费、购买车位等。这一事件不仅触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暴露了企业与员工在劳动报酬支付方面的法律边界问题。




工资支付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此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也明确指出,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这意味着任何形式的替代支付,如消费券、购物卡等,都是不合法的。

在长春的这起事件中,涉事公司以消费券代替现金工资,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消费券作为一种预付款凭证,不具备法定货币的普遍接受性和流通性。员工无法用其支付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开支,如房租、水电费等,这严重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面对此类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调查并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

·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企业拒不改正,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应得的工资。

·提起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劳动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企业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

企业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擅自以消费券代替工资支付,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还可能损害企业的声誉和社会形象。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时,应通过合法途径与员工协商解决,而不是采取违法手段侵害员工利益。

另外,《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企业自行发行的消费券,本质上是一种代币票券,其流通使用也违反该条例的规定。


总之,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辛勤劳动的成果,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是法律赋予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责任。长春消费券抵工资事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醒我们在劳动关系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公平正义的劳动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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