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的视频在网上蹿红。据悉,3月22日,一女欲购买价值66万元的奔驰作为自己的生日礼物,岂料还未将车开出4S店,发动机就漏油。店方的解决方案从退款、换车到只能免费换发动机,女车主终于爆发,坐奔驰车引擎盖上哭诉维权,被网友拍下后上传至网络。4月16日,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视频中,女车主提及两方面问题:发动机漏油与被收取金融服务费。那这可以如何理解呢?简言之,产品一般以实物形式存在,例如本案的发动机;服务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某种特殊需要,例如本案中提及的金融服务。
图片来源于网络
顺便普及一波汽车行业内的“金融服务费”:该费实际指帮客户做按揭贷款时的手续费——帮客户安排专做按揭贷款的机构来支付车款,该过程中会涉及到各种服务,例如帮客户拍摄资料照片、把客户资料上报给贷款机构等。该费由各家4S店自行决定其要收取的额度,对外通常为贷款金额的4%。4S店在事先未告知女车主的情况下以私人账户收取女车主金融服务费,且未开发票,可能涉及逃税与欺诈问题。
消费者与经营者间产生合同纠纷时,最常适用的当为《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么,具体到产品与服务时,是否有其它法律可以适用呢?
规定产品问题的有《产品质量法》,具体商品的三包责任适用不同的规定,例如电视机适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本案中的汽车则适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服务合同可分为若干类。不同服务合同又适用不同法规,常见的如房地产咨询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纪人管理办法》等;旅游合同:《旅游社条例》等;医疗服务合同:《侵权责任法》设有专章“医疗损害责任”规定医疗侵权责任;餐饮服务合同:《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
接下来让我们根据前述法律回顾本案所涉问题。
4S店曾言,“根据国家三包规定,你这个车只能换发包机,但由于我们对您有同情的情感在里面,所以同意给您退款”。《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女车主犀利回应,获得大波网友好评。第十九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但4S店在所售车辆出现问题后,未能圆满解决,也未为女车主提供备用车。
至于3倍赔偿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若能证明4S店构成欺诈,女车主可要求3倍赔偿,即“退一赔三”。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检索到类似案例“杭州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亚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17)浙01民终8765号。该案中,法院判决私自更换轮胎的奔驰4S店构成销售欺诈,按车价款退一赔三。
图片来源于网络
那么,为避免出现“买车一时爽,修车火葬场”的情况,我们可以怎么做呢?
古语有云,防患于未然。在签订买卖合同前,消费者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例如提车时间、因逾期提车等产生的违约责任、交付定金后提车前因厂家调整产品或者配置导致的价格变动问题、4S店所盖公章是否确实为该公司的公章等。结合本案,消费者应注意合同中是否有类似“消费者将车开出4S店后,4S店概不负责”的条款,虽说现今有三包条款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该条款对于消费者而言毕竟不利,能避免最好。最后,注意有无“金融服务费”这类莫名其妙的费用,以免同本案女车主一样交完所有费用后才发现,无奈之下只得交金融服务费。
当然,若防不胜防产生了纠纷,消费者应注意留存证据,例如合同原件、转账记录、与4S店的沟通记录等。具体维权途径,欢迎回看3月份的《才5毛钱?知网究竟发生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