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房客在出租房内卖淫,房东要担责哦!
2019-06-04

近日,义乌市某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某某社区某出租房内有人在进行卖淫嫖娼行为。接警后,该派出所组织便衣民警上门检查,当场查获44女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嫌疑人。其中,涉嫌组织卖淫的桂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其余人员被行政拘留。该出租房房东徐某虽未参与组织卖淫活动,但也需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也被传唤至派出所。目前,徐某已被义乌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

 

容留他人卖淫,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按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按治安案件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的房东徐某承认,自己怀疑过房客在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但自己以为收了房租就没事了,因此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房东将房子出租给他人,若对于他人的违法犯罪活动确实不知情则无需担责,知情不报者则违反相关管理规定,需承担一定责任。

 

那么,房屋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了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 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 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 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 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 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 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 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房东莫以为将房子出租后就万事大吉了,除却给房客提供安全的出租屋外,也须留意房客是否在出租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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