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走过最长的路,是你的套路
2019-06-25

20163月,王某网贷500元钱。后为还款,她先后向22个不同的网贷平台借钱,共签订44份本金、利息合同。尽管拆东墙补西墙,借的500块钱仍像是滚雪球一般,滚到了28万还未还清,而网贷平台不断辱骂、甚至威胁要P王某的裸照发给她周围的人。20193月,王某选择报警。619日,5名犯罪嫌疑人被昌吉警方从广东省押解回疆,这是全疆破获的首例跨省“套路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例如本案,网贷平台不分昼夜地给王某的妈妈打电话,并不断辱骂、甚至威胁要P王某的裸照发给她周围的人,这是典型的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

 

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例如出借人A向借款人B借款10万元,B要求A签订多份空白合同后,转账30万元给A,然后又让A将多收的20万元转给C,这就是制造银行流水的方式。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故意制造违约:例如201911日,A用自己的越野车作抵押,向B贷款公司贷款8万元,期限为3个月。同年2月,AB处还款时,却发现B公司搬走了。直至6月份,B突然联系A说,因A逾期还款,现越野车已经被转押,A须支付13万元用于取车,其中包括8万元贷款、逾期违约金、停车费等多项费用。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例如本案,王某后期逐渐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该网贷平台的工作人员就向她推荐其名下的其他借贷平台,让王某在其他平台再次借贷,借来的钱用来偿还之前所欠的本息,王某就从一个借款陷阱进入另一个借款陷阱,越陷越深。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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